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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涉嫌重大财务造假 监管部门一追到底“惩首恶”与“打帮凶”并举

加入日期:2025-3-21 21:04:44 【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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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5-3-21 21:04:44讯:

    本报记者 曹卫新

    3月21日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公司涉嫌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同时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

    涉信披违规、财务造假等多宗罪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16.91亿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及其关联方使用。

    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但公司未在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导致前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此外,经监管调查,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鸿达兴业通过篡改原始财务账套、指使审计人员虚构审计调整分录和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调整合并报表及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蒙华海勃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虚构各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等。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40.78亿元。

    除上述违法事实外,公司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及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关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情况的表述也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等违法事实。

    “惩首恶”与“打帮凶”并举

    2023年9月,鸿达兴业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同年12月,实际控制人周奕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2024年3月18日,因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鸿达兴业股票触及面值退市标准,被深交所正式摘牌。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的深化改革,“应退尽退”已成常态,但退市并非违法违规行为的“避风港”。近几年,已退市上市公司因信披违规或财务造假等被处罚的不在少数,仅2024年便有超过20家退市公司被追责处罚。这些案例不仅揭示了退市追责的全面性,更彰显了监管部门“严惩首恶、追责帮凶”的坚定决心。

    针对鸿达兴业的重大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鸿达兴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开出合计5800万元的罚单。其中,针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处以2200万元罚款并实施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财务总监林桂生处以600万元罚款,同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于财务造假、擅自改变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这两类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对鸿达兴业及周奕丰均实施了顶格处罚。

    发挥行政执法“先导”作用

    今年2月21日,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李明表示,将继续协同司法机关“立体追责”,在民事赔偿方面,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先导”作用,从严追责为民事诉讼提供重要证据支撑;在刑事打击方面,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突出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关键少数”等违法犯罪的重点打击。

    在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处理上,“一退了之”逐渐被“立体化追责”替代。文峰股份案中,徐翔等人因操纵市场被刑事判决,连带承担民事赔偿110万元;而在紫晶存储案中,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等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需连带承担民事赔偿,形成“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闭环。可以预见,随着立体化追责的深入推进,“金蝉脱壳”“退市即免责”常规套路将被彻底打破。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为民事索赔进一步奠定了基础,鸿达兴业案中因公司虚假记载承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依法赔偿损失,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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