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制改造前,考虑到用于出资的部分债权形成时的凭证不够规范,对于没有银行进账单或现金解款单或者虽有前述银行凭证资料但未注明相关债权人的部分,由所涉增资股东戴长林以 193.05 万元、顾祖方以 50 万元进行了补充出资予以夯实出资;对于有银行进账单或现金解款单或银行转账凭证、并明确载明股东为资金提供方而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包括李昌跃的 200 万元、戴长林的 56.95 万元),所涉股东未进行补充出资;该等债权真实、有效及补充出资事宜已经公司 2017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股东会予以同意。
综上所述,上述债权真实、有效。
(3)Q:关于土地,请公司补充说明从工业用地转为农林用地需要履行的一般程序、预计时间,前述土地目前的土地性质,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A:2003 年 4 月,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锦溪镇人民政府调拨使用土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批复》(昆土整置使[2003]第 240 号),公司通过集体流转方式取得坐落于锦溪镇锦甪路 18 号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于 2004 年 11 月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在该宗土地上建设厂房并开展生产经营至今。2019 年 12 月,昆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昆山市 F17 规划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司所在的锦溪镇锦甪路 18 号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周边工厂所在地块规划用途调整为农林用地。自控制性详细规划发布至今,政府尚未启动建设用地转农林用地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工业性质的建设用地转换为农林用地涉及土地转用和征收,程序比较复杂,需在履行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调查与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由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示后,方可组织实施。
2023 年 12 月 7 日,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昆山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出具《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有关情况的说明》,对以下情况予以说明和确认:“公司于 2003 年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合法取得昆山市锦溪镇锦甪路 18 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2019 年控制性详细规划用途为农林用地。根据 2023 年最新通过论证的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地块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另,锦溪镇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没有动迁计划。 公司可按工业用途建设用地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公司取得和使用该宗土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非法变更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
当地政府落实规划调整需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地合理利用等诸多因素,根据昆山市锦溪镇人民政府、昆山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昆山维萨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有关情况的说明》,该地块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目前并没有动迁计划,因此短期内土地转用和搬迁的可能性较小。
公司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