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40号显示,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睿资产)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领睿资产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40号
领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