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1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将补缴所得税滞纳金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17年多计净利润501.64万元、收入确认方面合同订单不完整且客户签收单等重要单据缺失、部分人员薪酬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证监会判定,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报送的招股书中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为分散染料,用于涤纶及其混纺织物的染色。公司控股股东为福莱蒽特控股,持股比例38.97%,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徐峰、董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将补缴所得税滞纳金计入当期损益导致2017年多计净利润501.64万元、收入确认方面合同订单不完整且客户签收单等重要单据缺失、部分人员薪酬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且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