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的《关于对胡小燕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中国证监会发现胡小燕作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股份”)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在推荐挂牌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胡小燕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新时代证券为亨达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时期的主办券商。
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据《保荐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保荐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胡小燕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胡小燕:
经查,我会发现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作为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小组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在推荐挂牌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现场检查,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于2021年2月25日15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