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昨日晚间,中国银河(行情601881,诊股)(601881.SH)披露了2020年业绩。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37.49亿元,同比增长39.37%;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2.44亿元,同比增长38.5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2.59亿元,同比增长38.3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77.04亿元,同比下降8.79%。
2020年,中国银河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9.84%,比上年同期增加2.20个百分点。
中国银河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20元(含税)。以2020年末总股本101.37亿股进行计算,拟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22.30亿元(含税),占2020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79%。本次现金股利分配后当年本公司未分配的利润181.39亿元结转入下一年度。
分主营业务板块看,中国银河2020年经营业绩主要来源于经纪业务、自营及其他证券交易业务、海外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等。
其中:证券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107.47亿元,同比增长38.89%;期货经纪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72.29亿元,同比增长105.27%;自营及其他证券交易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27.60亿元,同比下降32.62%;投资银行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7.97亿元,同比增长88.57%;资产管理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6.04亿元,同比下降12.05%;海外业务营业收入人民币16.18亿元,同比增长50.24%。
其中证券经纪方面,2020年,中国银河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为65.37亿元,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3.62亿元,代销金融产品业务4.15亿元。2020年中国银河累计新开客户107万户,同比增长21.8%。
期货经纪业务方面,2020年银河期货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72.29亿元,同比增长105.27%,日均客户权益人民币256.66亿元,同比增长50.31%;累计交易量1.50亿手(单边),累计交易额人民币11.12万亿元(单边),同比分别增长65.13%和59.85%。
自营及其他证券交易业务方面,2020年中国银河这一业务收入下降,年报称主要原因是2019年相比2020年实现了较多的战略投资收益。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中国银河2020年股票主承销金额合计人民币418.23亿元,同比增长362.80%,市场排名第8。报告期内,公司完成IPO项目5单,完成再融资项目(包括可转债融资)6单,另完成可交换债项目2单。
2020年公司承销债券合计735只,公司债券总承销金额人民币1206.72亿元,同比增长85.05%。
公司完成了1单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IPO项目,1单精选层公开发行项目,5单新三板股票定向发行项目,累计募集金额人民币10.85亿元。
中国银河作为财务顾问完成了天瑞仪器(行情300165,诊股)、湘财股份(行情600095,诊股)、北新路桥(行情002307,诊股)等3家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项目实施金额合计人民币115.94亿元。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截至2020年末,公司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为人民币1526.39亿元,其中集合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为人民币506.62亿元,单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为人民币988.02亿元,专项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为人民币31.75亿元。截至2020年末,银河金汇管理产品数量276只,其中集合101只、定向170只、专项5只。
海外业务方面,银河国际于香港联交所市场参与者排名上升至第46,投行业务完成10单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承销及11单债券承销项目。银河国际控股逐步拓宽多元化业务收入来源,跨境业务实现快速增长,跨境收益互换合约规模增长49倍,2020年末增长至27.85亿港元。2020年,银河国际控股实现营业收入(合并口径)人民币16.18亿元,净利润人民币1.98亿元,分别较2019年增长50.24%和426.29%。
截至2020年末,中国银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为233.07亿元,去年同期为281.62亿元。
截至2020年末,公司信用减值损失4.97亿元,较2019年的4.08亿元增加21.75%,主要由于融出资金规模增加,计提预期信用减值损失增加。
2020年,中国银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合计(税前)3449.03万元。董监高中,有14人年薪超百万,年薪200万元以上的有11人。
其中,执行董事、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陈共炎年薪326.83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风险官吴建辉年薪为317.00万元,监事会主席陈静年薪为296.54万元,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李祥琳年薪为265.22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罗黎明年薪247.16万元,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吴承明年薪为246.18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尹岩武年薪为238.06万元。
另外,职工监事樊敏非年薪为223.43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业务总监吴国舫年薪为222.28万元,职工监事陈继江年薪为219.29万元,执行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梁世鹏年薪为210.39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河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11545人,其中母公司在职员工数量8977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2568人。全部员工中,博士96人,硕士2420人,本科7365人,大专及以下1664人。
2020年,中国银河应付职工薪酬37.14亿元,上年同期为33.55亿元,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出人民币49.70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计算,2020年中国银河员工年度薪酬福利总额为53.29亿元,按照在职员工人数计算,人均薪酬福利46.16万元。
报告期内,中国银河无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中国银河披露新增或有新进展的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共8起,具体如下:
(一)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仲裁
2018年1月19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公司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偿还4笔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共计人民币144,670,000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398,337.86元,并自四笔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
据查,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无法就违约处置方案与产品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提请仲裁。具体案件情况见公司2018年3月21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目前案件尚在仲裁中。
(二)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仲裁
2018年5月16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浦银安盛基金”)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公司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偿还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人民币42,750,000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85,265.75元,并自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
据查,与浦银安盛基金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和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相同,即,银河金汇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目前案件尚在仲裁中。
(三)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
2017年8月,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升投资公司”、“被申请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约定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祥升投资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证券代码为002680。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祥升投资公司违反相关约定,公司有权要求祥升投资公司提前购回全部质押股票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对祥升投资公司提起仲裁。
公司的仲裁请求为:①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12日尚未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人民币53,084,804.31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支付利息;②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为人民币1,499,841.00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人民币99,989,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③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质押公司的ST长生(证券代码:002680)1,9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退市情形,公司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④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以补偿公司花费的律师费;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以上①-④项合计人民币54,684,645.31元。具体情况见公司2018年9月4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2)。
2019年6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7月12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因祥升投资公司未在《裁决书》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9月12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2019年4月2日,公司另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祥升投资公司的担保人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4月5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9)京02民初281号),判决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10月12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公司已于2019年11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文件。目前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
(四)公司诉葛洪涛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葛洪涛(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1,210,928.05元。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2月1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5624号),判决葛洪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①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38,572,745.03元;②支付公司融资利息人民币10,969,171.64元;③支付公司截止2019年1月22日的罚息人民币1,668,465.38元以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④支付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0元;⑤支付公司诉讼责任保险费人民币50,000元。如葛洪涛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5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葛洪涛负担。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3月28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由于葛洪涛未在《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5624号)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4月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5435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12月1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五)公司诉徐国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徐国栋(以下简称“被告”)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65,458,830.17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2月20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8月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由于徐国栋未在《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11月13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7)。2019年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京02执1358号之一),因被执行人徐国栋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1月18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
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国栋给付人民币6,500.08万元。2021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2执恢304号)。根据《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徐国栋目前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及银行账户存款除外)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具体情况见公司2021年1月30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六)公司诉孙涛勇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孙涛勇(以下简称“被告一”)在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上海盟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二”)、上海盟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在《融资融券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向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被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补充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对被告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承担公司本案花费的律师费,由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暂计算至2019年3月26日合计人民币64,567,571.53元,并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损失。案件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4月18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2019年9月25日,孙涛勇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基隆路证券营业部提起诉讼,以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基隆路营业部合谋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及补充协议。2020年1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7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孙涛勇撤回对公司的相关起诉。《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在及时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被告各方应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偿还公司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共计约人民币6,640.98万元;和解协议依约全部履行完毕后,各方均不再就此前融资融券交易及《融资融券合同》项下相关事宜向对方提出任何其他权利主张。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7月25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截至2020年11月30日,前述欠缴融资本金、融资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已全部还清,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见公司2020年12月23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
(七)公司对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艳萍、周政申请强制执行案
周伟洪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由于前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①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②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④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行情300411,诊股)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①-③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7月26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
因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属限售流通股,处置比较困难,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12月14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
(八)杨振华股票质押项目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和申请仲裁案
杨振华与公司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公司与杨振华及其配偶罗隽就其中部分交易向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债权文书。
由于公证债权文书义务人杨振华、罗隽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于2019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①被申请人应偿还本金人民币141,010,273.50元;②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③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④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对于未公证部分交易,杨振华未按股票质押相关协议约定履行还款,公司于2019年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①被申请人偿还融资本金人民币141,518,600.00元;②被申请人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的应付利息;③被申请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④公司对被申请人提供质押的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①、②、③项仲裁请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⑤补偿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⑥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上述具体情况见公司2019年11月27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申请执行案件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
其中,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基于商谈和解原因,经公司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体情况见公司2020年1月10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2020年6月16日,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并将案款人民币1,982万元向我司发还”的恢复执行申请,公司已收到上述案款。其余款项尚在推进执行过程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6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案件,公司已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0)京仲裁字第2050号),裁决杨振华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向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公司代为垫付的仲裁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5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2020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执行。
因与杨振华协商和解原因,经由公司申请,2020年12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向公司出具上述两起案件终结执行裁定书。为推动债权收回,2021年1月19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寄送恢复执行申请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1月29日于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执行案件及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目前上述案件均尚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