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司信息 >> 文章正文

方盛制药两股东内幕交易各亏300万实控人张庆华泄密

加入日期:2021-2-3 20:08:33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2-3 20:08:33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3日讯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1、112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下半年,湖南方盛制药(行情60399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盛制药”,603998.SH)拟开展收购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制药”)的事项,方盛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庆华、奇力制药顾问刘某茂以及韩某东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事项的商洽、推进过程。

  2018年2月5日,方盛制药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自2018年2月6日起继续停牌。2018年3月2日,方盛制药公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此次重组标的资产为奇力制药。

  综上,证监会判定,方盛制药拟收购奇力制药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之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2月4日。张庆华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周永发系方盛制药原始股东(上市前由其配偶何某代持,其本人为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购买方盛制药股票资金最终来自张庆华。2017年初,张庆华投资湖南珂信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后,向周永发借款3000万元,用于湖南珂信的日常运营和发展。2017年底,张庆华将方盛制药股票质押融资3000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12月21日和12月25日)通过湖南珂信还款给周永发。涉案账户用该资金买入方盛制药股票。

  周永发与张庆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有17次通话记录和2次短信记录。其中,在12月27日涉案账户首次交易方盛制药股票前,周永发与张庆华通话14次。此外,两人通过刘某传递涉案账户资金划转和证券交易信息,刘某持有涉案账户及相关银行的账号和密码信息。

  在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12月27日涉案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购买236万股方盛制药股票,12月29日通过竞价交易买入8.5万股方盛制药股票。涉案账户累计交易金额为2614.04万元,交易亏损330.72万元。

  证监会判定,张庆华、周永发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庆华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周永发处以30万元的罚款。

  此外,梁焯森系方盛制药原始股东,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方盛制药的资金部分来自于湖南珂信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2017年1月23日,涉案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4000万元,为梁焯森方盛制药原始股的质押贷款。2017年初,张庆华投资湖南珂信。2017年2月7日,梁焯森向湖南珂信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备注为往来款。2018年1月9日,湖南珂信向梁焯森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备注为还往来款。该笔资金被转入涉案账户。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焯森与张庆华手机联系记录有两次,分别为2017年12月18日的短信联系和2018年1月17日的电话联系。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涉案账户买入139.00万股方盛制药股票,合计成交金额1595.77万元,交易亏损299.23万元。

  证监会认为,张庆华、梁焯森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庆华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梁焯森处以30万元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方盛制药成立于1997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4.29亿元,于2014年12月5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张庆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6亿股,持股比例36.33%,周永发为第五大股东,持股350.01万股,持股比例0.82%,梁焯森为第七大股东,持股297.62万股,持股比例0.69%。

  公司年报显示,2019年6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庆华因涉嫌内幕交易公司股票,收到证券会《调查通知书》。张庆华,现任公司董事长,开舜投资董事长,维邦能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碧盛环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家界(行情000430,诊股)葆华环保有限公司监事,葆华环保监事,湖南珂信董事长,夕乐苑董事长。

  公司于2018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显示, 标的资产为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医药制造行业公司,主要交易对方为标的资产的控股股东澄迈东控实业有限公司,标的资产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韩宇东。本次交易方式可能涉及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控股权,具体交易方式仍在商谈中,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发布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显示,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公司非唯一候选受让方,公司及其他竞购方多次与奇力制药股东进行竞争性谈判。现因奇力制药股东拟将标的股权转让予另一意向受让方,预计将在2018年5月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公司与奇力制药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庆华、周永发)

  〔2020〕111号

  当事人:张庆华,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盛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所:湖南省株洲县。

  周永发,男,1968年4月出生,方盛制药原始股东(上市前由其配偶何某代持,其本人为实际控制人),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庆华、周永发内幕交易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庆华、周永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下半年,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制药)打算整体出售,其顾问刘某茂告知张庆华该项目情况。在刘某茂的协调下,张庆华与韩某东进行商谈,双方达成初步合意,但需要明确奇力制药净利润数据。

  2017年12月13日,刘某茂告知了刘某合奇力制药的净利润数据,当日刘某合向张庆华汇报了奇力制药的相关情况,张庆华决定继续推动奇力制药收购事项。

  2017年12月中旬,在同方盛制药会商时,韩某东知悉方盛制药有意收购奇力制药。

  2017年12月底,张庆华要求方盛制药派人参与奇力制药的尽职调查,准备收购谈判工作。

  2018年1月5日,刘某合通知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奇力制药尽职调查。

  2018年1月6日至16日,方盛制药和某会计事务所共同派人前往奇力制药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1月初,奇力制药告知方盛制药,可能与海南海药(行情000566,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签署股权转让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2018年1月中旬,刘某合接到奇力制药口头通知,确认奇力制药与海南海药签署的框架协议为非排他性,双方可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18年1月14日,张庆华、肖某卿、刘某合三人前往奇力制药参与报价,确定按照奇力制药扣非后净利润16倍报价。

  2018年1月22日,海南海药公告重组标的为奇力制药。

  2018年1月29日-31日,方盛制药与奇力制药分别召开会议,商议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8年2月3日,奇力制药告知方盛制药能够正式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8年2月4日,张庆华与肖某卿紧急沟通启动重大资产并购程序,并商议停牌事宜。

  2018年2月5日,方盛制药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自2018年2月6日起继续停牌。

  2018年3月2日,方盛制药公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此次重组标的资产为奇力制药。

  综上,方盛制药拟收购奇力制药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之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2月4日。张庆华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庆华、周永发共同内幕交易方盛制药股票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实际控制人情况

  2017年1月12日,周永发在国信证券(行情002736,诊股)东莞分公司营业部开立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

  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购买方盛制药股票资金最终来自张庆华。2017年初,张庆华投资湖南珂信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珂信)后,向周永发借款3,000万元,用于湖南珂信的日常运营和发展。2017年底,张庆华将方盛制药股票质押融资3,000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12月21日和12月25日)通过湖南珂信还款给周永发。涉案账户用该资金买入方盛制药股票。

  涉案账户下单手机号码一直为周永发控制和使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庆华和周永发有多次联系记录。此外,两人通过刘某传递涉案账户资金划转和证券交易信息,刘某持有涉案账户及相关银行的账号和密码信息。

  (二)周永发与张庆华联络接触情况

  周永发与张庆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有17次通话记录和2次短信记录。其中,在12月27日涉案账户首次交易方盛制药股票前,周永发与张庆华通话14次。

  在肖某卿与周永发沟通接盘方盛制药员工持股平台减持股份后,周永发致电张庆华,问可不可以接,张庆华说可以接,周永发就接了。

  (三)涉案账户交易方盛制药异常情况

  在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12月27日涉案账户通过大宗交易购买236万股方盛制药股票,12月29日通过竞价交易买入8.5万股方盛制药股票。涉案账户累计交易金额为26,140,400元,交易亏损3,307,246.54元。

  交易行为与历史交易习惯明显不同。2017年1月12日周永发开立涉案账户,在至2017年12月26日的近1年内未进行任何交易。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张庆华通话14次后,相继于12月27日和29日买入方盛制药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600余万元。交易股票单一,交易金额明显增加。

  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共有17次通话和2次短信记录。12月27日,涉案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方盛制药股票。当日开盘前两人电话沟通时间为6分21秒,明显长于其他电话沟通时间。

  当事人对上述交易行为无合理说明。周永发称:“我觉得很便宜了,所以就接盘了”。但该原因辩称欠缺说服力。

  上述违法事实有开户材料、资金流水、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手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庆华、周永发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张庆华和周永发共同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是涉案账户内幕交易共同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调查期间张庆华称,竞争性谈判期间不存在任何确定性因素,该时间不属于敏感期。我会认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本身有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即可。内幕信息的明确性不同于信息的最终确定性,判断的重要因素在于对理性投资者的决策而言是否明确。在本案中,尽管张庆华知悉存在海南海药的竞争性谈判,但筹划本身即构成概括确定,可能对方盛制药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我会对张庆华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庆华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周永发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庆华、梁焯森)

  〔2020〕112号

  当事人:张庆华,男,1974年8月出生,时任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盛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所:湖南省株洲县。

  梁焯森,男,1962年8月出生,方盛制药原始股东,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庆华、梁焯森内幕交易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庆华、梁焯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下半年,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制药)打算整体出售,其顾问刘某茂告知张庆华该项目情况。在刘某茂的协调下,张庆华与韩某东进行商谈,双方达成初步合意,但需要明确奇力制药净利润数据。

  2017年12月13日,刘某茂告知了刘某合奇力制药的净利润数据,当日刘某合向张庆华汇报了奇力制药的相关情况,张庆华决定继续推动奇力制药收购事项。

  2017年12月中旬,在同方盛制药会商时,韩某东知悉方盛制药有意收购奇力制药。

  2017年12月底,张庆华要求方盛制药派人参与奇力制药的尽职调查,准备收购谈判工作。

  2018年1月5日,刘某合通知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奇力制药尽职调查。

  2018年1月6日至16日,方盛制药和某会计事务所共同派人前往奇力制药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1月初,奇力制药告知方盛制药,可能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签署股权转让暨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

  2018年1月中旬,刘某合接到奇力制药口头通知,确认奇力制药与海南海药签署的框架协议为非排他性,双方可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18年1月14日,张庆华、肖某卿、刘某合三人前往奇力制药参与报价,确定按照奇力制药扣非后净利润16倍报价。

  2018年1月22日,海南海药公告重组标的为奇力制药。

  2018年1月29日-31日,方盛制药与奇力制药分别召开会议,商议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8年2月3日,奇力制药告知方盛制药能够正式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18年2月4日,张庆华与肖某卿紧急沟通启动重大资产并购程序,并商议停牌事宜。

  2018年2月5日,方盛制药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于2018年2月5日开市起临时停牌,自2018年2月6日起继续停牌。

  2018年3月2日,方盛制药公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此次重组标的资产为奇力制药。

  综上,方盛制药拟收购奇力制药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之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2月4日。张庆华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庆华、梁焯森共同内幕交易方盛制药股票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实际控制人情况

  2017年1月12日,梁焯森在广发证券(行情000776,诊股)中山中兴道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

  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方盛制药的资金部分来自于湖南珂信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珂信)的还款。2017年1月23日,涉案账户通过银证转账转入资金4,000万元,为梁焯森方盛制药原始股的质押贷款。2017年初,张庆华投资湖南珂信。2017年2月7日,梁焯森向湖南珂信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备注为往来款。2018年1月9日,湖南珂信向梁焯森的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备注为还往来款。该笔资金被转入涉案账户。

  涉案账户开户申请表预留电话和下单手机号码为同一手机号码。梁焯森称:涉案账户“是我自己交易的”,同时又称未使用前述手机号码。张庆华和刘某的笔录显示,张庆华有借用涉案账户炒股记录,刘某负责传递消息,梁焯森负责执行。刘某持有涉案账户及相关银行的账号和密码信息。

  (二)梁焯森与张庆华联络接触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梁焯森与张庆华手机联系记录有两次,分别为2017年12月18日的短信联系和2018年1月17日的电话联系。此外,刘某负责在张庆华和梁焯森之间传递消息。

  (三)涉案账户交易方盛制药异常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涉案账户买入1,390,023股方盛制药股票,合计成交金额15,957,677.10元,交易亏损2,992,273.20元。

  交易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2017年1月12日涉案账户开立至当年12月12日,涉案账户同时交易多只股票,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净卖出其他股票,单一买入方盛制药,交易量明显放大。

  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敏感期、与梁焯森和张庆华联络时点高度吻合。2017年12月18日,梁焯森和张庆华有短信联系。2017年12月28日,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交易。2018年1月24日,刘某发微信给张庆华“剩下20,11.27进了”,张庆华回复“好。”这与涉案账户当日早盘的最后一笔交易记录相吻合,这也是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最后一笔交易。刘某在手机上存有梁焯森银行账户密码信息、涉案账户密码及交易记录信息,并向张庆华报告。

  当事人对上述交易行为无合理说明。梁焯森称“我不知道张庆华为什么把钱打给我,反正有钱我就买方盛制药,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湖南珂信把钱打给我”,该交易原因辩称不符合常识,缺乏说服力。

  上述违法事实有开户材料、资金流水、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手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张庆华、梁焯森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张庆华和梁焯森共同控制和使用涉案账户,是涉案账户内幕交易共同的直接责任人员。

  在调查期间张庆华称,竞争性谈判期间不存在任何确定性因素,该时间不属于敏感期。我会认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的确定性。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本身有可能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即可。内幕信息的明确性不同于信息的最终确定性,判断的重要因素在于对理性投资者的决策而言是否明确。在本案中,尽管张庆华知悉存在海南海药的竞争性谈判,但筹划本身即构成概括确定,可能对方盛制药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我会对张庆华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庆华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梁焯森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2月25日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