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1-12-17 20:07:17讯:
证监会网站12月17日消息,为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证监会拟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根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重点围绕拓展适用范围、增加CDR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修订前《监管规定》共有30条,修订后共47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在综合考虑境外市场发展程度、投资者保护和监管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
(二)对融资型CDR作出安排。一是引入融资型CDR,允许境外发行人通过发行CDR在境内融资。二是在适用主板市场发行承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注册制板块,建立市场化询价机制。三是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并应符合我国外资、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三)调整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披露要求。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人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的,无需补充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可以采用根据等效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计算财务指标。采用其他会计准则的,还需补充披露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及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二是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按境外上市地规则对境外发行人内部控制出具鉴证意见。
(四)优化年报披露内容。明确境外发行人沿用境外上市地年报在境内进行披露的,需评估说明其境外上市地年报相关内容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的主要差异,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并由律师对此出具法律意见。
(五)明确权益变动披露义务。明确持有CDR的投资者按境内规则履行报告及披露等义务,不持有CDR的境外股东按照境外上市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境内披露内容以在境外市场披露的内容为限。
(六)明确重大资产重组适用规则。境外发行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以及以现金在境内购买资产的,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