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近期,厦门证监局对盛屯矿业(行情600711,诊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屯矿业”,600711.SH)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盛屯矿业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为盛屯矿业关联方。2018年度、2019年1-4月,盛屯矿业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四环锌锗及其子公司间接发生购销业务,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但盛屯矿业未审议披露。
二、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三批氢氧化钴,再通过另一贸易子公司对外出售,相关交易毛利率异常,货源来自盛屯矿业刚果子公司自产,且销售回款几乎全部支付给第三方。综合上述事实,上述三笔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三、生产成本核算有误。2018年、2019年,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将应作为生产成本核算的萃取剂、溶剂油归集计入在建工程“萃取液扩大工程”项目,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四、合并抵销有误。2018年、2019年,盛屯矿业未将部分实质上为内部购销的业务予以合并抵销。此外,盛屯矿业2019年合并抵销还存在重复抵销、遗漏抵销的情况。
五、往来款抵销有误。2019年末,盛屯矿业一子公司未与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在缺乏抵销的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即将其对相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示。此外,该子公司通过签订多方调账协议将其对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相互抵销,但在期后予以反向冲回。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盛屯矿业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盛屯矿业应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定期报告予以更正,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盛屯矿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升公司及子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盛屯矿业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厦门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跟踪检查盛屯矿业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陈东作为盛屯矿业董事长、应海珍作为盛屯矿业时任总裁、翁雄作为盛屯矿业财务总监、邹亚鹏作为盛屯矿业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陈东、应海珍、翁雄、邹亚鹏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陈东、应海珍、翁雄、邹亚鹏后续根据厦门证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厦门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据天眼查APP显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厦门市电气设备厂改制的基础上,于1992年9月以社会募集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发审字[1996]第048号文审核批准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3]20号文确认,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8年底,深圳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公司2400万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9.76%),成为公司控股股东。1999年公司更名为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以后随着公司向有色金属行业转型,更名为现名。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矿山采掘、有色金属贸易、IT设备贸易和技术服务业。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84%。
陈东,男,1972年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1997年,任深圳汇凯实业有限公司总助;1997年―1998年,任青岛大祥贸易有限公司副总;1998年―2000年,任深圳市雄震投资有限公司总助;2008年3月至今,任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2011年,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2011年-至今,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
应海珍,女,1968年出生,北京大学本科,中欧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1990年―1992年,在浙江省皮革化工厂工作;1992年―1994年,任珠海大江南集团公司厦门公司总经理;1994年―2000年,任中国航天汽车工业总公司厦门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2003年,任厦门雄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3年―2006年,任大连裕坤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4月―2011年,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至今,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总裁。
翁雄,男,1976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EMBA学历。工作经历。2001年―2004年:任冠捷科技集团会计处财务主管;2004年―2006年:任实达科技(福建)软件系统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部经理。2006年―2011年4月,任厦门敏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信事业部财务总监、集团财务总监。2011年4月-2014年1月,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14年1月-至今,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8月-至今,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邹亚鹏,男,1981年出生,硕士学历。2003年8月-2006年8月,任厦门大学助理工程师;2009年3月-2010年3月,任厦门海翼集团综合办公室职员;2010年3月-2015年11月,历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2015年12月-至今,任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环锌锗)为你司关联方。2018年度、2019年1-4月,你司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四环锌锗及其子公司间接发生购销业务,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司未审议披露。
二、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你司一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三批氢氧化钴,再通过另一贸易子公司对外出售,相关交易毛利率异常,货源来自你司刚果子公司自产,且销售回款几乎全部支付给第三方。综合上述事实,上述三笔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三、生产成本核算有误。2018年、2019年,你司一子公司将应作为生产成本核算的萃取剂、溶剂油归集计入在建工程“萃取液扩大工程”项目,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四、合并抵销有误。2018年、2019年,你司未将部分实质上为内部购销的业务予以合并抵销。此外,你司2019年合并抵销还存在重复抵销、遗漏抵销的情况。
五、往来款抵销有误。2019年末,你司一子公司未与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在缺乏抵销的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即将其对相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示。此外,该子公司通过签订多方调账协议将其对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相互抵销,但在期后予以反向冲回。
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你司应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定期报告予以更正,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你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升公司及子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月7日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陈东、应海珍、翁雄、邹亚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东、应海珍、翁雄、邹亚鹏:
近期,我局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盛屯矿业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生产成本核算、合并抵销、往来款抵销有误等信息披露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陈东作为盛屯矿业董事长、应海珍作为盛屯矿业时任总裁、翁雄作为盛屯矿业财务总监、邹亚鹏作为盛屯矿业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