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于9月7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3号)显示,经查,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建工”,872238)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振华建工董事长钱玉良受到昆山市纪委监委调查,并于2020年3月2日被昆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同时被昆山市监委给予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2020年3月16日昆山市纪委监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钱玉良本人。振华建工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振华建工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于9月7日公布的另外3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4、75、76号)显示,当事人钱玉良作为振华建工董事长、上述事件的当事人,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南堂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邹立成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同时决定对钱玉良、周南堂、邹立成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振华建工成立于2009年4月21日,注册资本2.16亿人民币,当事人钱玉良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1.27%,钱玉良持股比例9.93%。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控人为钱玉良。持股比例22.45%。振华建工于2017年10月12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振华建工于2020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董事长收到纪律处分的公告》显示,2000年至2010年,钱玉良多次以现金、提供干股等方式送出财物,为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人事安排、公司改制、工程承接、土地受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经昆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钱玉良留党查看一年处分。同时,昆山市监委给予钱玉良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 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 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 励方案、股份回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挂牌 公司,并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 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
〔2020〕73号
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董事长钱玉良受到昆山市纪委监委调查,并于2020年3月2日被昆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同时被昆山市监委给予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2020年3月16日昆山市纪委监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钱玉良本人。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玉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4号
钱玉良:
经查,你作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建工”或“公司”)的董事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受到昆山市纪委监委调查,并于2020年3月2日被昆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同时被昆山市监委给予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2020年3月16日昆山市纪委监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你本人。振华建工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上述事件的当事人,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南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5号
周南堂:
经查,你作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建工”或“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长钱玉良受到昆山市纪委监委调查,并于2020年3月2日被昆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同时被昆山市监委给予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2020年3月16日昆山市纪委监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钱玉良本人。振华建工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邹立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76号
邹立成:
经查,你作为振华集团(昆山)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建工”或“公司”)的总经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公司董事长钱玉良受到昆山市纪委监委调查,并于2020年3月2日被昆山市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同时被昆山市监委给予降低退休待遇的处分。2020年3月16日昆山市纪委监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钱玉良本人。振华建工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