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4日讯今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李翰园、张仁良、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33号、34号、36号)。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存在四宗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李翰园、时任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王小平、时任合规总监张仁良三人被出具警示函。
湖南证监局发现湘财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资产管理业务尽职调查过程不够审慎。公司未前往某集团对公司发行的金汇25、26、27号资管产品底层资产对应的采购协议、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银行回单、货物签收确认单等文书的真实性履行相应的现场核实程序。
二是公司代销业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公司代销云南信托云涌系列产品时与云南信托签署了《湘财证券云南信托金融产品代销主协议》,并约定了代销费用。公司又通过与广东中诚实业签署《财务顾问框架协议》及附属协议《财务顾问费及支付》的方式,额外收取一笔费用作为代销费用的一部分。
三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未充分说明金融产品风险。
四是个别营业部员工在推介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未审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等规定。
李翰园作为湘财证券时任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裁,在公司发行金汇系列产品过程中未主动识别、控制业务的合规风险,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王小平作为时任湘财证券分管经纪业务的副总裁,在公司代销云涌系列产品过程中,未主动识别、控制业务的合规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张仁良作为时任湘财证券合规总监,对公司发行金汇系列产品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督促公司整改并及时向我局报告。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官网显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7年,湘财证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面向公司全体股东定向发行股票,股票代码430399。2017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湘财证券的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31.97亿元增至人民币36.83亿元。2018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出具了《关于同意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2000号),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12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合规负责人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合规负责人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合规负责人应当同时督促公司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未及时报告的,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有关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的,还应当向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