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最高院首度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多家上市公司涉案!

加入日期:2020-5-9 21:31:0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5-9 21:31:09讯: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

  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白皮书的基础上,首次发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悉,首次发布的40个典型案例基本涵盖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和环境治理与服务等五大类型案件,体现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类型日趋多样性,除了涉大气、水、土壤、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贵濒危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生态案件,以及涉土地、矿产、林木、草原资源开发利用等常见案件类型外,还包括侵害公众景观权益、侵害传统村落案件以及节能服务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

  2、保护范围渐呈广泛性,不仅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野生动植物和人文遗迹等环境资源要素,还覆盖海洋、森林、湿地、滩涂、草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系统要素。

  3、审判程序凸显复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磋商协议和司法确认等多种诉讼类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4、诉讼价值显现主导性,点多面广、利益多元的各类环境资源案件,都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核心价值追求逐一展开。

  “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协同推进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介绍。

  小编梳理发现,这些案例涉及巨化股份云南铜业、现代汽车(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等上市公司。

  巨化股份

  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在事案件中,被告单位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卫富等8人污染环境案,被列为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天眼查显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巨化股份的控股子公司。

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图图片来源:天眼查

  2017年12月,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将其硫酸厂产生的污泥渣拌入矿渣去湿,产生混合固体废物。公司分管安全环保工作部副总经理潘毅刚经环保部门约谈后,未采取整改措施;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吴卫富将上述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被告人黄石土等人处置。

  2018年1月,黄石土、刘开友将2327.48吨混合固体废物运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2018年2月至3月,刘开友等人将相关固体废物共计1924.48吨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福建省浦城县堆放、倾倒、填埋。后经应急处置,挖掘清运受污染泥土混合物共计4819.36吨,上述行为造成应急处置、监测、评估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07余万元。2018年3月案发,环保部门经调查取证后移送公安机关。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巨公司将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人处置;黄石土、刘开友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渗滤液铜和镉含量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刘开友等人跨省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导致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吴卫富系晋巨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晋巨公司罚金55万元;判处吴卫富等8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下不等,并处罚金;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潘毅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该案系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近年来,逃避本地监管查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犯罪高发频发,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链条。该案的审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有效实践。

  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依法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同时,注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转移污染的违法成本。

  云南铜业

  相邻关系中日照、采光侵权纠纷案件

  在事案件中,孟筠、李曰福诉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被列为典型案例。天眼查显示,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云南铜业全资子公司。

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结构

图片来源:天眼查

  通报案情显示,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房地产”)于2011年8月取得案涉地块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设楼盘。涉房屋的共有权人孟筠、李曰福后将云铜房地产诉至法院,请求云铜房地产赔偿因建盖楼盘,侵害其通风、采光、日照时间而造成的损失。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日照妨碍,应以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鉴定结论显示,案涉建设行为对鉴定对象通风无影响,对鉴定对象采光、日照有影响。一审判决,云铜房地产赔偿孟筠、李曰福采光、日照损失16.50万元;并支付鉴定费5500元。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认定云铜房地产的妨碍行为超出必要容忍限度,进而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有助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现代汽车: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在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被列为典型案例。天眼查显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实控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为韩国上市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经抽检,认定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汽车”)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1月20日进口中国并在北京地区销售的全新胜达3.0车辆的排气污染数值排放超过京V标准的限值,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提起诉讼。一审审理中,一审法院委托对案涉车辆超标排放的大气环境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及修复进行了鉴定。

  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现代汽车已经停止在北京地区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已经通过技术改进等方式对所有在北京地区销售的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全新胜达3.0车辆进行维修并达排放标准。

  现代汽车向信托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信托资金120万元,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现代汽车就本案所涉及销售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一事向社会公众致歉,并承诺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等。上述调解协议已经依法公示、确认。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将慈善信托机制引入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

  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以公益诉讼赔偿金为信托财产,设立专项慈善信托,借助信托机构的资金管理经验,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资金效用。由现代汽车出资修建充电桩从而间接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亦进一步拓展了替代性修复的方式。

  同时,人民法院对该项信托设立由公益组织代表、环境专家、法学专家组成的信托决策委员会,作为信托监察人,切实保障信托资金真正用于“保护、修复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支持环境公益事业”的目的,是对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