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1日讯今日,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湖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湖银保监罚决字〔2020〕9号)显示,浙江保易通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保易通”)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未报告。
2020年5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对浙江保易通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此外,杨晓晴作为浙江保易通法定代表人,对浙江保易通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未报告承担管理责任。同日,中国银保监会湖州监管分局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对杨晓晴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天眼查显示,浙江保易通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2日,总部选址杭州,注册资本1000万元。浙江保易通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浙江易统保易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天眼查显示,杨晓晴时任浙江保易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