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4-28 7:34:42讯:
在监管强光的照射下,希冀运用会计手段达到保壳目的的*ST航通(行情600677,诊股)最终选择放弃“抵抗”。公司4月27日晚披露公告,宣布继续向下修正2019年度业绩,公司真实业绩逐步还原。记者梳理公告发现,随着前期一封封监管函件的发出,*ST航通子公司财务造假并试图滥用会计处理保壳的“操作”逐渐揭开面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将为其相关行为付出代价。*ST航通的案例进一步展现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零容忍”态度。
“神操作”遭遇严监管
根据*ST航通最新所发公告,继前不久对2019年度业绩进行更正后(由盈转亏),公司再次对去年业绩进行更正,主要涉及商誉减值的确认问题。
公告显示,对于收购智慧海派形成的商誉7.57亿元,公司认为2019年以来发现的减值迹象证据,属于取得新的信息、假设等,该业务的会计处理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在2019年度计提减值更符合财政部相关内容规定,从而取消了追溯于2016年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前期差错更正。由此,公司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由前次更正后的亏损约8000万元扩大为亏损8.4亿元左右。
虽然再次更正业绩指标,但这并不影响公司前期已披露的2016年至2019年各期业绩亏损的情况,也不影响公司前期就股票将暂停上市和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所做出的各项风险提示。
*ST航通今年1月下旬最初发布的业绩预告中,曾预计去年净利润为7000万元到1亿元。“自2019年10月智慧海派业绩造假败露后,公司就试图通过一系列复杂会计处理促成2019年度盈利,以此达到保壳的目的。”一位长期关注*ST航通的市场专业人士告诉记者,*ST航通相关运作手法的核心是通过追溯调整将本应于2019年度确认的亏损“转移”至以前年度。比如,通过追溯确认智慧海派超额亏损,再将其破产出表,进而在2019年确认大额投资收益;再比如,公司将智慧海派相关商誉追溯于2016年全额计提,这也是公司本次发布更正业绩的诱因。公司希望通过一系列操作来实现2019年度的账面盈利,实现其自认为的保壳目的。
正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上述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操作,实际上却与常理有悖、与规则相违,更掩盖了业绩造假背后的事实真相,企图规避恶性造假理应承担的后果。“相关运作的结果与市场预期和普遍认知形成了重大偏差,严重影响了会计的公信力,进而涉嫌滥用会计准则,示范效应极其负面。”上述市场人士称。
不过,相关伎俩并未逃过监管部门的“法眼”。上交所在公司首次披露业绩预告及第一次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时,便连发监管问询函,具体涉及商誉和应收账款减值、大额投资收益确认、大额虚构利润数额认定、控制权认定等关键性问题,直指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合理性。
在此背景下,*ST航通如今再次更正业绩指标,虽并不影响公司前期已披露的各期业绩亏损情况,也不影响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预期,但距离事实、真相却更近了一步。
监管对造假“零容忍”
智慧海派曝出的业绩造假问题,看似突然,其实此前早有征兆。智慧海派是*ST航通2015年12月收购的重要资产。彼时,公司通过向邹永杭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收购其51%股权,交易金额10.65亿元,溢价率高达301.02%。2016年起,智慧海派纳入合并报表,成为上市公司主要的经营性资产。
从公司近年来的公告中可以发现,自2015年收购以来,针对智慧海派的监管动作非常密集。2015年至2017年期间,上交所公司部已连续三年对*ST航通年报进行审核并发出问询函,2018年、2019年还连续发出监管工作函。经梳理发现,以上函件关注问题均集中于智慧海派供应链业务实质、应收账款及现金流等财务指标异常、客户关联关系异常、频繁更换审计机构及前后会计师意见重大差异等问题,实质均指向其业绩真实性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判定问题。对比其他案例可知,针对一家公司持续采取如此密集的监管措施,这一情形并不多见。
最终,*ST航通2019年10月在对上交所前期监管工作函回复中首次承认,按照上交所函件要求进行核查发现,智慧海派存在大额财务造假,并伴随债务逾期、违规担保等重大风险情况。作为公司主要的经营性资产,智慧海派的大额业绩造假,导致了公司以前年度连续大额亏损,智慧海派原总经理邹永杭也已被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而对于*ST航通的造假行为,证监会已对其立案调查,上交所也已多次在函件中明确表示,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采取监管措施或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由此,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业绩造假行为的零容忍、强监管态度。
进一步来看,*ST航通落至当前的窘迫境地,公司及相关涉事人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相关中介机构也需要从中反思。根据前期公司、财务顾问、年审会计师的回复,其均反复表示核查确认公司经营正常,财务及业绩真实,前期业绩承诺均已实现。但从后续披露的情况看,前期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回复意见与实际情况出现重大反差,对投资者造成严重误导。由此可见,在公司风险形成和加剧的过程中,公司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未能保障信息披露尤其是最为重要的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事件爆发后,公司进一步以“花式操作”不当调节会计利润,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从中或也未能有效勤勉尽责地履行“看门人”职责,属于严重“漏球”行为。
新证券法已全面提升违规市场主体面临的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的法律职责。从这一角度而言,中介机构更应尽职尽责地履行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义务,做好“看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