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日讯 上交所昨日晚间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2号显示,物产中大(行情600704,诊股)(600704.SH)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上交所决定对该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
经查明,2020年2月13日上午,物产中大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本药业)的“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于2020年2月6日获得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备案通过。
上交所表示,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关于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时,未明确说明上述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需获得瑞德西韦研发企业美国Gilead公司的授权,未明确提示科本药业资产和业务规模占公司相关业务规模比例极小、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也未明确说明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发布的风险提示过于概括,也未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股票上市规则》第2.6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股票上市规则》第3.2.2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2号
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物产中大,A股证券代码:600704;
陈海滨,时任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2020年2月13日上午,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本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本药业)的“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10T/制剂1000万支”项目于2020年2月6日获得江苏省启东市北新镇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并提示该项目仅处于政府行政审批备案后开工前阶段,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批量生产及投放市场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公司做出上述回复后,市场媒体较为关注,公司股票价格于2月13日收盘涨停。
2020年2月13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风险提示公告,披露上述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与风险:一是瑞德西韦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后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有效、能否用于治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二是即使相关临床试验成功,后续科本药业生产相关产品尚需取得美国Gilead公司的专利授权;三是该项目建设周期两年,存在因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等因素影响而暂缓实施的可能;四是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科本药业总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0.27%,归属于公司的净资产占公司净资产的0.18%,营业收入为占公司营业收入的0.12%,归属于公司的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的0.66%,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当前,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药物的研发、生产等情况受到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美国Gilead公司研发的抗病毒药物瑞德西韦正在武汉市开展第三期临床试验,市场对该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开发进度高度关注。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回复关于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时,未明确说明上述项目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否需获得瑞德西韦研发企业美国Gilead公司的授权,未明确提示科本药业资产和业务规模占公司相关业务规模比例极小、对公司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也未明确说明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公司对外发布的风险提示过于概括,也未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2.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
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在异议回复中称:一是本次瑞德西韦制剂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二是“上证e互动”平台上投资者提问较多,市场信息夸大其词容易误导投资者,在向科本药业核实后,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进行如实客观的回复,回复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未违反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答提问的相关要求。三是关于未明确说明瑞德西韦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需要美国Gilead公司授权的原因,公司表示,根据行业惯例,此类项目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不需要Gilead公司授权,故回复中未特别强调;同时,根据《专利法》强制许可规定,专利管理机构极有可能强制许可其他药厂生产,公司的相关回复内容符合行业和公司实际,且公司在回复投资者问题时也提示了该产品易受到技术、专利审批、行业政策、医药审批等多方面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四是公司于2月13日当晚即积极配合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再次向市场提示风险,应属于违规情节较轻的类型。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虽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作为通过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在当前市场及媒体广泛关注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毒相关药物研发、生产情况的背景下,公司控股子公司“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特效药瑞德西韦”项目的备案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完整,并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公司所称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不影响其违规事实的认定。二是根据“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应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目前公司相关项目的立项备案(包括产品研发、临床试验阶段)是否需要Gilead公司授权及能否获得国家强制许可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是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回复未对该重要信息进行充分且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此外,公司也未就相关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后续投入生产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提示与说明。公司对于上述不确定性及风险均在直至2月13日提交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才予以补充。公司所称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实际情况、属于行业惯例、已进行较为完整的风险提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三是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属于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不当发布信息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分的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滨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