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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与风险防控新证券法提高执法严肃性与震慑力

加入日期:2020-3-2 1:19:5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3-2 1:19:59讯:

  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根本法,新证券法经历了多年修订,结合目前的市场情况,从多个角度对监管执法及风险防控进行了强化。

  强化监管执法及风险防控

  从强化监管执法的角度看,新证券法与修订前相比,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处罚力度。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对监管执法起到了很好的强化作用。此次新证券法对处罚力度的提高,第一是增强了执法的严肃性。比如人们对证券市场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等行为,深恶痛绝。但是过去法律对这种行为规定的处罚上限是60万元,很多公司根本不把这个罚款数额当回事,执法就失去了严肃性。以前虚增利润几亿元算是大案,近几年有些案件预增利润几十亿甚至是上百亿元,已经到了非重典不能整治的地步。

  第二,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能够很好的提高执法的威慑力。证券违法绝大多数是因为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在非法利益与被处罚的几率、处罚的金额之间,行为人认为值得冒险的时候,就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现在,处罚金额达到了少见的十倍甚至更重的处罚金额,那么,很多案件违法的性价比,变得非常不合适,甚至是一旦被查出,很有可能倾家荡产。这样的执法,会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极大的心理震慑,执法效果会大大增强。”杨兆全说道。

  同时据记者了解,与修订前相比,新证券法对于风险防控方面的强化也有所提高。

  比如新证券法第五章第八十二条新增规定,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此举不仅强化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还对董监高在信披中的行为、义务和责任起到了强化和规范的作用。

  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法规内容,由修订前的“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对此,杨兆全分析认为,从过去办理的证券案件中可以看到,有些诸如虚假陈述、欺诈上市等类型的案件,除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责任外,背后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等等,是违法行为的推动力量,也是违法行为的受益者。这次新证券法把这些人或公司纳入到打击范围当中,能够有效减小行为人的违法动力,有效遏制证券违法行为,是对证券市场风险防控的有效加强。

  监管制度的转型与前置

  从监管制度的角度来看,新证券法相比修订前,对监管制度进行了“转型”,同时对监管制度的前置也进行了较大的改进。

  比如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新增规定,禁止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第一百七十六条新增规定,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杨兆全对此表示,不以成交为目的而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是一种常见的操纵市场的行为。

  基本的操作手法是当事人先买入某只股票,然后用比行情高一些的价格申报挂单,待到快要成交时撤单,然后再重复高价申报,再撤单。其他投资者看到的是这只股票不断有更高的报价,认为这只股票走势良好,以此引诱投资者,推动股价上涨,在股票涨到一定价格时,当事人卖出股票从中获利。

  “从过去办理的证券案件可以看到,相比上述行为,很多证券违法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比如打听内幕消息的内幕交易、通过操作他人账户来操纵市场、要求会计师做假账以虚增利润等,从企业外部查起来是很有难度的,执法成本也非常高。”杨兆全进一步表示,如果发动全社会来进行监督,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那么查处的目标就会非常明确,效率大大提高,执法成本也会降低。

  新证券法发动全社会对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让行为人有更多的顾忌,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过去,监管部门对主动举报他人的行为,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这次新证券法专门做出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鼓励举报的制度,将监管制度前置,从而对减少证券违法行为,提高监管部门精准打击能力,会有很好的帮助。

  此外,作为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注册制的推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

  据了解,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既要解决好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又要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市场自主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门的过度干预,建立起市场参与各方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注册制的推出,将监管部门角色和职责由证券市场的守门人,转变为执法者和中立的裁判者,监管部门要以投资者的需求为导向,要求企业充分披露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而不对企业资产质量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使监管制度实现转型。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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