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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者廉洁《细则》出炉这34种情形被明令禁止

加入日期:2020-3-12 22:58:09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3-12 22:58:09讯:

  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廉洁的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

  3月1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并实施《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廉洁规范和行为底线进行勾勒。

  证券业协会对此表示,此次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证券经营机构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各层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追责力度,督促各层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二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加强廉洁从业培训和宣导,突出事前防范,引导廉洁风气;

  三是梳理证券经营机构各主要业务条线廉洁从业风险点,明确投资银行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等主要业务条线禁止性规定;

  四是明确处罚机制,区分依法合理营销活动与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行为、机构责任与个人责任,并明确处罚措施以及从轻、加重处罚的情形,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明确了投资银行、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等主要业务条线禁止性规定,其中禁止规定合计多达34中情形。

  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违反相关要求的,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者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其中,证券业协会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反证券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附:禁止行为名录

  在投行业务中,禁止: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两融或股票质押业务上,禁止: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资管业务中,禁止: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经纪业务中,禁止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禁止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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