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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证券西安一营业部收警示函涉反洗钱等2宗违规

加入日期:2020-11-25 11:06:1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11-25 11:06:14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唐延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唐延路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审慎履行客户资料审核责任。个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两融业务知识评测表、两融业务开立申请表客户签名笔迹不一致,个别70岁以上客户合格投资者申请表、风险揭示双录投资者意愿确认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款协议书客户签名笔迹不一致,个别客户申请私募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资料中其工作单位2019年10月25日提供其收入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单位已于2016年6月注销,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八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反洗钱监控处置措施执行不及时。反洗钱管理系统2020年9月16日显示5名客户存在“使用同一IPMAC地址交易”的预警信息,9月18日营业部合规人员排查结论为“经与客户联系,客户确认账户是本人操作”“排除可疑不上报”,通话记录显示与客户通话时间为9月28日,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陕西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资料显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7月10日正式同意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证监机构字[2001]114号《关于同意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2001年8月8日,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2001年8月28日,和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运行。2012年11月9日,经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方面,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38%。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唐延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唐延路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审慎履行客户资料审核责任。个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两融业务知识评测表、两融业务开立申请表客户签名笔迹不一致,个别70岁以上客户合格投资者申请表、风险揭示双录投资者意愿确认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款协议书客户签名笔迹不一致,个别客户申请私募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资料中其工作单位2019年10月25日提供其收入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单位已于2016年6月注销,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八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反洗钱监控处置措施执行不及时。反洗钱管理系统2020年9月16日显示5名客户存在“使用同一IPMAC地址交易”的预警信息,9月18日营业部合规人员排查结论为“经与客户联系,客户确认账户是本人操作”“排除可疑不上报”,通话记录显示与客户通话时间为9月28日,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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