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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加入日期:2020-1-7 23:18:02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1-7 23:18:02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

  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廊坊市邦

  成商贸有限公司)、关雅薇女士:

  经查明,你们作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霸州市正茂燃气有

  限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和业绩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0 条和第 11.11.1 条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第 11.11.1 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拟对河北正茂燃气有限公司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对廊坊市邦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雅薇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

  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

  《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

  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

  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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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茂燃气有限公司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

  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

  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 月 7 日

  (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 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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