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布《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办法指出,房企应在项目当期价格备案后预(销)售许可前,由电脑随机抽取不少于当期预(销)售许可建筑面积60%的优购房,优先卖给办法适用的人才群体—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
政策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6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2019〕38号)、《园区管委会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苏园管〔2019〕53号)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优购房”)有关操作办法通知。
政策内容:
一、房源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当期价格备案后预(销)售许可前,由电脑随机抽取不少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建筑面积60%的优购房。
二、购房申请
1、申请对象
在园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 12个月及以上,且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无自有住房的本科及以上人才,或园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购房资格。
一个申请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以下简称“申请人家庭”),只享受一次优购房政策。
2、受理申请
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预(销)售方案,并明确优购房一次性集中认购期(不少于 15 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集中认购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等)、学历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备查)至开发企业指定的销售现场,填写《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购房申请表》,并出具无自有住房等的声明保证后登记认购。
集中认购期结束后,开发企业不再受理优购房的资格申请。
三、资格核实
1、开发企业及销售人员在“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保障和人才优购房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后,销售人员将申请人家庭信息录入管理平台。
2、核实内容
(1)住房核实
管理平台核实申请人家庭在苏州大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已网签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如申请人家庭有已网签房产信息,须在 3日内提供该房产已登记且已转让的证明材料。限期内未提供的,申请流程自动终止。
(2)社保或个税核实
管理平台核实申请人社保或个税信息。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保 12 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连续缴纳个税 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均符合申请条件。
但申请人社保缴交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且实际工作单位为非园区企事业单位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3)学历核实
销售人员登录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cscserzsearch.cscse.edu.cn/),根据申请人的姓名、毕业证书编号或国外学历认证书编号等信息查询学历,并将符合条件的学历截图保存。
(4)销售人员将申请人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购房申请表》、学历截图和其他证明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
四、复核公示
1、园区人才办对已上传的申请人学历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2、园区规建委将通过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在园区规建委网站和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 3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申请人具备优购房购房资格。
五、集中选房
1、开发企业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优购房申请人根据选房顺序依次选购住房。
2、开发企业应将优购房选房结果及申请人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园区规建委备案。
3、集中选房后,开发企业可对外公开销售所有剩余房源(含非优购房源房)。
符合条件的优购房申请人未能选到优购房房源的,可与其他意向购买人共同参与剩余房源选购。
4、优购房申请人退订的房源不再作为优购房房源。
六、其他规定
1、申请人家庭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骗取优购房资格的,一经发现,由园区信用办将其列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不再受理其优购房的资格申请。未网签的取消其对该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资格,已网签的通知开发企业撤销网签,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协助申请人伪造材料等骗取优购房资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多次违反的,暂停受理该开发企业园区其他项目预(销)售许可申请,取消其参与园区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3、优购房销售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园区规建委和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