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2-20 4:25:47讯:
拿下IPO过会新年第一单的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还没有办法“高枕无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获悉,一家名为力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专利诉讼为由将博通集成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后者赔偿经济损失7884万元,该案将于2月28日开庭审理。
“对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来说,这样的指控颇为严重。诉讼涉及金额比较大,存在较大风险点,而且意味着未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存在不确定性。从财务记账的准则上说,需要计入或有负债进行披露,或者增加强调事项。”2月18日,一位注册会计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
博通集成于2019年1月3日上会,该诉讼案于2018年10月立案,但由于时间节点问题,并未在招股书中显示。值得注意的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2018年12月,力同科技曾向监管部门反映诉讼相关情况,得到的反馈是,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专利侵权,监管部门对相关核查报告审阅后未发现异常。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一份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博通集成的相关产品已经落入了力同科技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行间的“恩怨情仇”
力同科技与博通集成的纠纷由来已久。
早在2011年,力同科技就对博通集成涉嫌专利侵权发起了诉讼,但由于对“侵权所获利益”无法充分举证,缺少损失金额的证据而撤诉。
力同科技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专利名为“一种集成对讲模块及基于该模块的对讲系统”、专利号为 ZL200710077178.6,主要用于对讲机芯片的制造。发明人为蔡东志及匡国生两人,专利为职务发明。
其中,发明人匡国生为此案的关键人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联系到力同科技方面,其表示匡国生曾复制该专利中的核心技术信息及相关数据以及力同科技当时正在研发的新产品的技术信息,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了博通集成,博通据此制造了对讲机芯片,并以低于深圳力同的价格销售。
因此,与2011年侵权诉讼案件一同发起的,还有诉匡国生侵害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此案,力同科技并未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出示相关证据。
2017年4月,博通集成启动上市计划;当年9月,博通集成向证监会报送了相关材料。
同年,力同科技重启维权计划,并于2018年1月3日,就公证购买的博通集成生产及销售的BK4815N芯片与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五项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向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2018年5月,博通集成更新的招股书中明确了三年来对讲机产品生产和销售所获得利润的数额,恰是力同科技在前述诉讼中缺失的数据。据此,力同科技于当年10月2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博通集成赔偿经济损失7883.65万元。
招股书信息显示,博通集成涉嫌侵权产品对讲机在2015-2017年的销售占比为10%-11%,力同科技提出的赔偿金额约占博通集成2017年净利润的90%。
此案的另一被告则是匡国生控股的深圳市宏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宏科特电子是博通集成前五大客户之一。
对于上述纠纷的细节,2月1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致电博通集成董秘办,相关人士以领导出差为由称暂时无法回复。同时,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送了相关采访提纲至公司邮箱,截至发稿未有回复。19日,宏科特电子的行政部人士也拒绝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
公开信息显示,博通集成是一家无线通信集成电路芯片的研发与销售企业,曾于2018年8月7日第一次上会但被暂缓表决。2019年1月3月,博通集成二次闯关成功。
力同科技与博通集成的经历颇为相似。力同科技也是一家芯片公司,并于2017年启动IPO,但在2018年3月申请终止审查。
是否影响上市?
身负这样一个金额较大的诉讼案,博通集成何以顺利过会,这是不少人心中的疑惑。
“科技类企业涉及专利诉讼时,会比较麻烦,证监会基本在反馈时会进一步让企业做披露。”2月19日,一位曾接触过专利侵害案件的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专利侵权主要是看专利当时申请时的一份权利要求书,看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权利保护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力同科技申请的鉴定报告显示,这份由工信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为,力同科技“公证购买的博通集成生产及销售的BK4815N芯片与涉案专利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五项技术特征相同”。也就是说,博通集成的这款芯片落入了力同科技专利保护范围。
一位长期跟踪IPO项目的分析人士表示:“专利诉讼对科技类企业IPO有比较大的影响,信利光电就是因为专利诉讼IPO被否。”
不过,博通集成的中介机构对自己的发行人充满信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的一份材料显示,博通集成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及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涉及的指控进行过专项核查。核查结果显示,发行人不存在专利侵权,纠纷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业务经营和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其他不满足发行条件的情况。
上述律师分析,“从表面证据看,原告占上风了。但中介机构发出这样一个声明,被告也许有把握不构成侵权。”
一位资深保荐人有不同的看法:“保荐机构不是法院,出具这样的意见十分荒谬。若法院判决拟上市公司败诉,且该专利对其业务十分重要,占其产品比重较大的话,将造成上市后业绩变脸,也对未来的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说明上会时不符合发行条件。”
记者于2月19日试图联系保荐人出具该核查结果的依据,但招股书公布的联系方式显示为空号。
记者曾与一位接近博通集成中介机构的人士有过短暂沟通,其表示目前各方都在关注此案,不便发表相关观点。在法院的诉讼结果没出来之前,无法判定对公司的影响。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