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路通彩虹(836010)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山东分公司(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被诉至法院。
公告显示,路通彩虹分公司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至今一直实际利用山东高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广告位,但未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费用。原告认为,路通彩虹分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费用,路通彩虹作为总公司,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被告应将广告画面拆除并将广告牌交付给原告。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应支付广告位实际占用费用,截至2018年5月21日为1500万元,同时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