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8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去年6月份,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员工侯辉从业期间对客户曾祥理存在诱导其风险测评结果的不适当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江苏证监局网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侯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侯辉:
经查,你于2017年6月份在华泰期货有限公司南京营业部从业期间,对客户曾祥理存在诱导其风险测评结果的不适当行为,违反《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