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年多的筹备,上海自贸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落地。
6月2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业内人士指出,这份清单是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6月刚刚发布的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梳理汇总并细化的条款。
“负面清单”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自贸区负面清单是上海自贸区于2013年首创的,对外商投资采用“非禁即入”的管理方式。
在今年的博鳌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提到自贸区《负面清单》时表示,“在过去我们有着正面清单,也就是说哪些行业可以进来,现在变成了负面清单,也就是说哪些行业不能进来。我们以后会急剧减少负面清单上的行业,就会让这个负面清单变得比较精简短小。”
事实上,这份清单也一直在“瘦身”。2014年、2015年和2017年6月最新版的《负面清单》,将原先的190项负面清单缩减到139项、122项和95项措施,外商投资准入的开放度、透明度大为提升。而随着第二批、第三批自贸试验区相继获批,《负面清单》也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
至于新版《负面清单》的亮点,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在研报中表示,自贸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领域进一步开放,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并取消对评级服务的限制。此外,债券市场允许外资行代理发行,允许国际评级机构提供评级服务,对于我国债券市场开放,引进国际投资者以及提升债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具有重要影响。
保险方面,和2016年的版本相比,2017版删去了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事实上,早在2015年3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就已经取消了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本次负面清单删去此条也属于政策落地。
而在2014年3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曾对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进行过“松绑”,当时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分入业务,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且对关联企业的资质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在上海自贸区保险业发展方面,根据上海保监局公布的《上海保险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上海将推进上海自贸区保险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同时借助上海自贸区政策优势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等保险资金运用机构发展,创新资金运用方式,提升投资能力。
至于上海的金融《指引》,在去年就有传闻要年内落地。在去年6月的陆家嘴论坛上,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表示,近期上海自贸区将逐步探索、研究并推出金融业负面清单,并争取年内“出炉”,“开放市场,对内和对外两方面都要开放。对内开放,要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包括金融消费公司。”
本次《指引》表单部分列明了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措施(国民待遇限制)两方面共10个类别、48项特别管理措施,具体包括股东机构类型要求、股东资产规模要求、股东经营业绩要求、资本金要求、股权结构限制、分支机构设立与运营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准入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运营指标要求以及交易所资格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传闻的证监会已同意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国外证券公司与国内非证券公司合资,同时上海自贸区将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行业外资持股比例,在金融《指引》并没有体现。
金融《指引》中明确,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上述比例与原有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保持不变。
以下为《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