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5月22日讯
证券时报新三板论坛讯,枫盛阳(430431)5月22日公告,5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枫盛阳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所述情形。
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金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玲在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借款,借款资金并非供公司使用,且未依法及时告知公司,致使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资金占用事项披露不及时。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枫盛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