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的创兴资源(行情600193,买入),正在遭遇来自散户的清算索赔,越来越多的创兴资源投资者开始将两年前股市波动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叠加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归结到创兴资源身上,并且愈演愈烈,索赔规模也越来越大。《投资快报》记者近日获悉,其中一位向创兴资源发起索赔的投资者起诉金额即超过200万元,该案于2017年4月26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近两年前的2015年8月18日,创兴资源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披违规,证监会对创兴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从罚款金额来看,创兴资源情节并不严重,但处罚决定却成为了中小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
证监会查明,2012 年 5 月 11 日,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通过《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 70%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进行了公开披露。但在此次交易中,创兴资源未就本次交易专项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是使用了某评估有限公司以往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创兴资源未完整披露该资产评估报告文件全称,隐去了评估项目的相关内容,也未披露该评估报告并非专为本次交易所作的情况,导致所披露的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同时其2012年年报也未对此进行披露。此外,在创兴资源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作为崇左稀土资产评估敏感要素的稀土价格较前述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价格下跌40%左右,该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已不能反映崇左稀土整体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本次交易而言, 稀土价格的上述变化情况属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但创兴资源未依法披露,也未在2012年年报也未对此进行披露。
据了解,散户陆续提起索赔所依据的就是上述被证监会作出结论的违法事实,并不复杂,但其实众多散户似乎并非都具备索赔意识,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似乎提起索赔的投资者并不多。
“投资者索赔并不复杂,如果投资者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5年6月19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股票,并且在2015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任何数量股票,即可发起索赔。”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记者。
但无论维权多么简单,似乎中国的散户投资者总有一种“惰性”,律师在提及大部分投资者并未起诉索赔时认为,除了“惰性”,更多投资者不知道自己可以起诉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前述索赔两百余万的投资者是在经朋友提示后介绍给律师才参与索赔的,但其实大部分投资者更多关注的是市场上如何赚钱的信息,而对于亏损后如何索赔似乎并不在意。
许峰律师认为,“投资者提起索赔,其实本质上也是一种理财方式,几乎没有任何投入,但获赔结果却是存在无限可能的,主要是投资者需要多多了解,多多接触。”否则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你不维权,财不理你。”
律师提示,目前投资者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受到处罚起算,那么创兴资源案到今年8月时效将届满,而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投资者将失去获赔机会。其实大部分案件中,几乎大多数投资者最终并没有提起索赔,错失了挽回此前损失的机会,“虽然这是一个习以为常的现象,但该种现象也应该引起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视,毕竟拿回损失,是最为直接最为接地气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手段。”许峰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