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从国资委网站获悉,经国务院同意,8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企业功能分类考核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国资委成立以来,始终把业绩考核作为国资监管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业绩考核在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中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并紧密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探索对中央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分类考核,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对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不同类别企业分类考核提出明确要求。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又进一步明确了分类考核的主要方向。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国务院国资委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在总结既往业绩考核实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按照企业的功能和业务特点确定了差异化的考核导向和内容。按照《实施方案》,对中央企业将分为三类实施考核:
为更加符合中央企业战略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功能分类考核体系,促进考核更加规范、透明,探索建立特殊事项管理清单制度,将企业承担的对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作为考核指标确定和结果核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管理清单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和功能分类,针对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范围和内容,从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实施“走出去”重大战略项目等方面作了具体表述。
《实施方案》明确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3〕20号)的相关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奖惩。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要求中央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参照制定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对中央企业加强所属企业的分类考核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