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在强制退市边缘的*欣泰(300372)目前还在进行垂死挣扎。根据安排,8月9日,*欣泰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授权大成律师事务所就《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由于该议案涉及到公司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可能性很大。有业界人士称,此举意味着该公司与证监会将展开恶战。一旦复议失败,不排除进一步升级为行政官司,*欣泰想借此摆脱退市危机。
行政复议,或者随后有可能进行的行政官司,能否成为*欣泰的救命稻草,让*欣泰摆脱退市危机呢?这确实是目前市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业内人士的看法偏于悲观,认为欣泰电气此举只是使用了行政复议的权利而已,审议的结果无非是维持原来的结果,或调整原定的处罚方案。但这都是行政流程,对欣泰退市的结果没有意义。
应该说,仅就行政复议来说,确实很难成为*欣泰的救命稻草。因为从*欣泰的公告来看,行政复议的内容是针对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但要推翻这两份《决定书》,对于*欣泰来说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在*欣泰欺诈发行实事成立的情况下,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所作出的处罚只是一种常规处罚。因此,除非*欣泰能推翻欺诈发行的事实。而这种可能性并不大。所以,业内人士认为行政复议“没有意义”,原因也就在于此。
但不论行政复议有没有意义,这个程序还是要走的。而走过了这个程序之后,要不要升级为行政官司,通过司法的形式来保住*欣泰的上市资格,也许这更让市场充满期待。而且从推动A股市场法制建设的角度,从行政复议走向行政官司的过程,意义尤其重大。而通过司法途径,*欣泰并非完全没有胜算。因为目前A股市场实行的强制退市制度是存在很大瑕疵的。它并没有得到法律层面,尤其是《证券法》的支持。
对*欣泰实行强制退市的依据是证监会2014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但从法律层面来说,该项《意见》不应该凌驾于《证券法》之上。所以,在*欣泰强制退市的问题上,更需要从法律层面,从《证券法》的层面找到依据。但遗憾的是,《证券法》并没有给出*欣泰强制退市的依据。
因为根据《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即便*欣泰欺诈发行的罪名成立,监管部门能够给予的处罚也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没有*欣泰强制退市的规定。而既然《证券法》没有强制退市的规定,那么监管部门作出*欣泰强制退市的决定就超越了《证券法》的范畴。这是*欣泰可以据理力争的。也是*欣泰的胜算所在。
当然,证监会也有杀手锏。那就是要求*欣泰按上市承诺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而在回购股份的情况下,*欣泰的股权结构也就不符合上市的条件要求了,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欣泰的股票又得作退市处理。而这种退市方式,既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又能保护投资者权益。也是A股市场最应该选择的一种退市方式。
但问题是*欣泰会接受这种回购式的退市方式吗?如果不会,*欣泰选择与证监会对簿公堂的可能性就很小。那么*欣泰强制退市止步于行政复议的可能性就很大。而行政复议的结果自然难成*欣泰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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