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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21日分别向万科公司和万科公司第一大股东钜盛华公司发出监管函。深交所表示,万科于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9条和第2.14条规定。钜盛华公司在去年12月和今年7月披露拥有万科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后,截至目前仍未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专家表示,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任何一方都不能将私利置于法律程序之上。
要求两家公司合规信披
20日,万科发布公告称,公司确于18日和19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提交了上述《报告》。
深交所21日向万科发出的监管函指出,万科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9条和第2.14条规定,因此对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深交所希望万科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交所向钜盛华发出的监管函指出,钜盛华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7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多次督促,截至目前钜盛华公司仍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深交所表示,钜盛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对其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同时希望钜盛华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深圳证监局将约谈双方负责人
万科公司2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和钜盛华均收到深圳证监局发出的监管关注函。
监管关注函称,深圳证监局已依法就万科的举报事项开展核查。深圳证监局关注到,万科举报事项的信息发布和决策程序不规范,一是未按照规定健全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机制,导致相关信息被部分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提前公布;二是以公司名义向监管部门提交对公司重要股东的举报事项,有关决策程序不审慎。
钜盛华在增持万科股份期间,未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深圳证监局要求,万科和钜盛华主要负责人于22日到深圳证监局接受诫勉谈话。
深圳证监局要求,万科公司全面梳理信披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信披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发挥信披委员会在公司治理和信披方面的监督指导作用。同时,尽最大努力积极妥善解决争议。对于钜盛华公司,深圳证监局要求,钜盛华公司切实履行股东义务,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出现影响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与黑石交易不涉股份发行和收购
万科公司21日发布公告披露与黑石集团交易的进展。万科出资38.89亿元与合作方联合收购黑石集团旗下地产资产的交易文件已经签订。万科称,此次交易将快速提升公司在商业物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是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举措。
万科曾在12日披露,计划收购由与黑石集团关联企业管理的基金及其他独立第三方所持有特定商业地产公司(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目标公司的多数股权将由万科公司及若干合作方共同组成之有限合伙制基金(联合收购平台)之全资附属公司收购。
万科21日披露,近日该联合收购平台与相关方签订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联合收购平台将持有目标公司96.55%股权。万科拟投向联合收购平台合计投资额约为38.89亿元。本次交易仅为普通的资产收购,不涉及任何万科的证券发行,就本次交易未有就有关发行或收购万科股份进行任何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