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 \*欣泰公告,公司7月1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对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在2014年1月15日披露的《首发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称:“如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016年7月8日,公司披露的《关于无法履行股份回购承诺的致歉公告》称: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公司首发上市时披露的承诺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