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财务造假已
然坐实,证监会已认定其属欺诈上市,但后者还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不过,如今退市新规早已生效,欣泰电气很难像当年万福生科那样,仅罚款850万元了事。
这两天,欣泰电气濒临退市的消息成了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
缘起6月2日,公司接连发布了3个公告。主要内容是,因涉嫌违法,2015年7月14日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至今年5月31日调查结束,查明的违法事实共有三项:
一是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针对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从2011年到2013年6月两年半时间内,合计虚构收回应收账款38058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1698万元,虚增经营活动净现金流24084万元。
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3年年报和2014年年报,合计虚构收回应收账款27202万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13218万元,少计提坏账准备1603万元,虚增货币资金20632万元。
三是《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其个人使用,占用欣泰电气6388万元未予披露。
据此,证监会已认定欣泰电气违反《证券法》)第十三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之条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即欣泰电气财务造假已然坐实,证监会已认定其属欺诈上市。当然,后者还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目前,证监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先是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32万元(募资总额3%);对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92万元;对总会计师刘明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对温德乙和刘明胜予以终身市场禁入,以及兴业证券的两位保荐人受到公开谴责等。
问题是,创业板退市新规已明确规定,欺诈上市应“强制性退市”。如果说,同为创业板公司的万福生科,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虽然当时“重大违法退市”制度已经出炉,但由于新规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原则,致使其仅仅罚款850万元,得以“侥幸逃脱”的话,如今退市新规早已生效,欣泰电气还能如法炮制吗?
即便如此,还有人在为欣泰电气一类的“欺诈上市”打气。例如,当媒体就此采访欣泰电气时,相关人士居然表示吃惊:“大家都没想到处罚会这么重,市场舆论会这么强烈。也正因此,公司正在积极准备进行申辩。”处罚重吗?按证券法规定欺诈上市处以募资总额1-5%的罚款,罚3%算什么重?还有一些接近欣泰电气的人士也表示,监管层即便再严厉追究个人的责任,也希望公司能够继续留在资本市场中,“因为公司不是个人的”。
更有甚者,在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兴业证券兰翔和伍文祥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欣泰电气2015年财务报告被审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给予两人公开谴责的处分”之后,兴业证券相关负责人还轻描淡写地称,“两名保荐代表人在欣泰电气上市过程中,积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或许在勤勉尽责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而明知创业板不准借壳,今年4月,私募创世翔依然完成了对欣泰电气的二次举牌,持股比例达到10%。理由是:尽管欣泰电气处于被立案调查中,但仍看中其具有“壳资源”的价值,并认为其退市的可能性低。
长期以来,公司越烂越有“投机价值”,“从严退市”的口号叫得再响,也只是空话一句,诸如此类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市场之中。但愿管理层这次的雷霆之火不再是虚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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