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晓晴 广州报道
近期,支付结算行业乱局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相关监管措施亦频频出击。4月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建立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支清会制定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下称《暂行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刚于4月5日落地,并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4月8日,有知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支清会下设有两个风险共享系统,除了上述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以外,另一个就是支清会下属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下属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该系统第二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系统对接工作也已完成。”
对此,紫马财行CEO唐学庆称,《暂行办法》和《试行办法》从业务层面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规定,以确保系统规范稳定地运行。比如,实行统一管理、参与机构单点接入、联机收发风险信息,互不兼任的用户管理等,目的都是为了有效提升行业的风险信息共享水平,强化行业整体的风险防控效果。
先锋支付CEO刘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协会借助此次文件的发布约束支付行业存在的违规发展、监管套利行为,加强行业的透明度,让整个支付行业公司处于社会的监督监管之下,实现企业自律,杜绝违规现象。
重拳出击整肃行业乱局
有支付圈资深业内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中晋资管事件爆发之后发现,该平台很多线下理财购买都是通过某家支付公司的POS终端进行受理的。从其晒出签购单来看,单笔金额都是蛮大的,算得上是大商户。”
该人士称,目前,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尤以预付费发行预受理业务最为混乱。主要是受大环境影响经营困难,多家支付公司都无法维持,有的只能出售牌照资源,或者打着支付牌照的业务干着违法的事情。
据央行官网披露的信息表明,2014年11月,人民银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畅购存在大量挪用客户备付金、伪造财务账册和业务报表等严重违规行为,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且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性质恶劣。
而在最新的风险事件中,拥有支付牌照的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星广传媒)发行的湖南星卡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多次被爆出合作商户拒绝受理的情况,受理商家因为湖南星卡不能履行清算协议,将星广传媒告上法庭。
上述支付圈资深业内人士称,央行曾多次强调“不得挪用客户备付金是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一条红线”,而连续爆发的注销牌照事件让监管机构再次把客户备付金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
此前,央行于2016年3月15日正式下发文件——“银发[2016]77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抽查情况的通报》”,对违规机构采取罚款、市场退出等严惩措施,对严重违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通报指中信银行上海分行,乐富支付,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长春、青岛分公司,上海德颐网络安徽分公司,深圳瑞银信合肥、内蒙古、宁夏分公司,拉卡拉支付宁波分公司等9家单位虚假商户比例高于65%,商户真实性审核存在严重问题。
行业风险信息共享覆盖
刘刚直言,支付业务许可证发放以后,一些未能获牌的企业,违规继续从事支付清算服务。即行业俗称的“二清公司”。该类公司违法违规开展支付清算业务,处于监管死角。“劣币驱逐良币”,极大地冲击了支付行业秩序,同时加剧了消费者资金风险。
刘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由于支付业务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同时人民银行监管资源有限,行业仍存在着违规发展、监管套利行为等黑色产业链猖獗,加之支付行业立足自身发展,各自为战的现象,导致产业链内信息无法实现互通。
“此次风险共享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地改善并杜绝违规的现象,既有益于支付企业的长期发展,更促进提升整个行业的风控水平。” 刘刚称。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中对会员单位以下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信息进行了覆盖,分别包括网络支付业务(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票据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其他需进行信息共享的支付业务。
对此,掌众金融联合创始人、首席战略官谭淳表示,在《暂行办法》“共享管理”条例中,明确“会员单位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向协会申请参与行业风险信息共享,并由协会开通相应的系统使用权限。”不过,并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有助于各个会员单位根据自身风控现状等做出选择。
与此同时,共享管理中,会员单位要及时响应并处理协会提出的信息复查请求;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风险信息共享工作会议及其他活动,配合协会在行业风险信息共享方面的相关工作。此举使得信息共享管理有严格条例规范。
谭淳认为,从平台角度看,行业风险信息共享上报的具体内容清晰,权利和义务明确,对于愿意接入信息共享系统的成员,且在“报送共享风险信息数量、质量方面,表现突出的”等方面给与奖励,对于“未按约定及时报送风险信息”和“未认真履行信息审核义务”的给与惩戒。这些措施有助于成员在风险信息共享中尽责,并有足够动力去推动行业风险信息共享,防范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风险信息及时有效地共享。
作者:何晓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