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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陷入激烈博弈 吴晓求指出七大缺陷

加入日期:2016-2-25 20:13:50

  如果《证券法》修订工作继续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今年3月份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工作规划将就证券法修订作出安排。近日,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表示,《证券法》是要让这个市场成长起来,而不仅仅是解决企业融资规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投资者的资产成长性问题。

  财经评论人士皮海洲在新京报发表的文章中表示,没有《证券法》的修改,所谓加强市场监管也就形同虚设,而没有严刑峻法护航的所谓市场化,也只是一种伪市场化。

  自《证券法》修订工作被列入2014年立法工作以来,去年4月中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读审议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明确股票发行注册制。

  当市场期待一读之后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时,2015年6月末的股市震荡,让立法前景变得不再明朗。吴晓求表示,内容多、变动大,需要充分讨论,避免找后账。“讨论不充分,根本就无法去制定一个能够指导未来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法”。

  多重因素影响下,截至目前,《证券法》修订草案未公开征求意见,更未被安排二读。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用授权的形式,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调整适用现行《证券法》关于股票核准制的规定,对注册制改革的具体制度作出专门安排,让注册制改革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安排,国务院将根据授权,对具体事项作出相关制度安排,出台相应的文件;证监会将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制度安排,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惯例,法律修订需经过三读通过后正式发布实施,在一读和二读之间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一般来讲,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时间是一个月。

  以下是吴晓求与媒体的对话:

  媒体:《证券法》的修订卡在哪里?争议到底在哪里?

  吴晓求:《证券法》是资本市场中的一个基本法,它对规范市场的发行主体、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违法行为的约束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规范。我们现在《证券法》是1999年实施的,期间也经过几次比较大的修改,但基本制度没有变化。基本理念还是基于一个过去的、现代工业的理念来制定这部法律,对企业新的变化、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上市估计不够,发行的标准、交易制度的设计、违规违法的处理等等。应该说还是存在重大缺陷的,甚至对这种缺陷的理解也会有一些不足。所以,修改是很迫切的事情。

  这部法律修改一些困难之处在于,首先是证券的发行审批、核准的环节,即今天我们说的注册制,但注册制的一整套程序在中国应该怎么做,还并不是特别的清楚。

  其二,对于整个市场主体、市场中介的作用的责任、权限、处罚边界等等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其三,对于上市企业的标准。过去我们规定了盈利、规模、资产、人员、历史、财务记录这些都是有比较明确的要求,但现在很多新兴企业和当年基于现代工业确立的标准不匹配。比如说一个亏损企业可不可以上市,这就有争议。如果你是一个夕阳亏损企业恐怕就不能上市,你是一个朝阳的,现代还处在亏损阶段的企业可能就能上市,可是如何把握这些标准,这也是需要论证确定的。当然,你的法律还不能做出一个歧视性的规定,同时又要让这些上市公司有成长的价值,因为证券法毕竟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是要让这个市场成长起来,它并不仅仅是说要解决一个企业融资规范的问题,它更重要的是解决投资者的资产成长性的问题。所以,针对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的确定还是非常重要,这些还是有一些模糊和不清楚的。

  其四,对证券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当然还有一些长期要确立的,比如证券从业人员可不可以买股票。当然以前是不允许的,那么现在看来是有条件的允许,需要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

  其五,当然还有退市机制,怎样去推动退市机制效率的提高,并购重组的环境究竟是什么样的环境,需不需要监管部门批准,像这些都是要重新确立和重新讨论的。我认为在《证券法》修改方面这些问题的讨论是不充分的,不充分根本就无法去制定一个能够指导未来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规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法。

  吴晓求:所以,为什么有一个两年的诉求期,这两年诉求实际是市场去实践,看看会碰到哪些问题。我们先做一些细则,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创新。因为在注册制还没有推行的时候,我们的确不知道它其中会发生什么问题,它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条件,才可以完成它,才可以做起来。所以,这两年实际上是允许我们市场去实践的,未来制定符合中国资本市场现实,又能够展望未来的法律,提供一种实践基础。

  媒体:我不知道现在走到什么样的一种程度了,好像很充分,但听起来好像还在一种考虑的状态?

  吴晓求:虽然说有几读,但我不认为现在的草案反映了刚才我们所提到的那些问题,应该说这个《证券法》在专业的解读、研究,对证券市场规律的把握和未来趋势的体现,我认为应该说是不够的。所以,为什么没有匆忙的举手就通过了,我认为这是负责任的态度,因为匆忙的举手可以通过,但是负责意义。所以,采取这样的态度是正确的。因为它涉及到我们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利益、权利和责任。所以,如果匆忙行事反而不好。

  媒体:我在网上看到很多网友关注的问题,是违法成本太低了?

  吴晓求:这是其中之一。我们新的《证券法》,当然它可以涉及到关于违规违法成本的问题,但更多的还要通过《刑法》修改来体现。中国证券市场有很多问题,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这个市场违规违法成本的确非常低,特别是欺诈上市,包括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成本非常低,现在对于内幕交易,如果一旦查出,处罚的还是很大的,因为它是按照高线来处罚。但是内幕交易有一个问题,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因为它的查证是很难的,寻找证据很难。当然相对来说操纵市场还比内幕交易容易一些,因为市场主要是三大违规违法行为,所以,的确像信息披露方面处罚力度是不够的。所以,这需要在《证券法》和未来《刑法》修改过程中,对这类违规违法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肯定是要大幅度的提高。

  媒体:这是第六点,除此之外,对于监管层本身的约束是怎样的?一方面既不能监守自盗,一方面我们又要增加这种人才补缺的动作,防止钻制度的空子,在自身的监管、管理和架构上,您觉得他们应该有什么样的反省?

  吴晓求:首先,设立一个好的制度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一个巨大寻租空间的制度,实际上这种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人。我们最好的制度是让坏人慢慢变成好人,坏人很难做成坏事,这个制度就是非常好的。

  什么意思呢?这对证券市场来说,就是它的很多的属于市场的权利要交给市场,你不要拿着,你拿着寻租就出来了,有人就会找你。有些人可能一开始并不贪婪,可能还是比较优秀的,他还是经得起一两次的考验。一句话,不能用考验来检验人性,所以,我们说要把那些属于市场的权利交给市场,实际上是做一个事中事后的监管,事前的监管就是权利。

  那么我设计一个标准,由市场中介来提供资料,说咨询达到这样一个标准可以进来,进来之后如果发现你是假的,或者你在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那我就要严厉的查处你。这就是把监管的结构做一些改革,所以,把属于市场的权利交给市场之后,实际上它的考验的次数就会减少,考验的次数减少之后,它的犯罪和违法的机率就会变小。因为他的诱惑不是很大。

  当然,我们还是要培养人才。除了法律观念要非常强,时时刻刻提醒我们自己不能做违法的事情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是专业技术人才。也就是说你的监管人才必须要对市场的风险,市场的变化,产品的特点,市场发展趋势都要有深刻的把握。否则,推出这些制度是不是和这个市场相匹配,是不是有效的能够防范市场风险或者能否有效对冲市场的风险,都要打个问号。

(责任编辑:王颖慧 HF028)

编辑: 来源: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