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意见》发布后,“年薪超过12万元将加税”的消息不胫而走。对此,有财税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意见》并无12万的划分标准,且12万高薪标准属于十年前划定,不必过度恐慌。
《意见》中无具体高薪标准划分
记者注意到,12万被纳入高收入群体的消息传出后,在微博和朋友圈中引发广泛质疑。有网友称:“年收入12万挣北上广深一套房要100年,勉强够活,怎么会是高收入群体?”
南都记者查阅消息源发现,发现所谓12万元的标准,是根据《意见》综合而来。而记者查询《意见》发现,《意见》主要内容是,对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实施激励计划,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带动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此外,《意见》提出了包括就业促进、职业技能提升、托底保障、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收入监测能力提升在内的六大支撑行动,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缩小收入差距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意见》原文中唯一和高薪征税标准有关的表述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12万高薪标准来源于十年前
“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高收入者’被替换为‘年薪12万以上’,‘税收调节’被替换为‘加税’。”财税专家徐战成认为,上述说法属于谣言,也属于庸人自扰。
而之所以会被替换成“年薪12万以上”,主要是因为2005年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时,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等情形,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要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年前的标准,放到今天显然是不合适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向南都记者表示,在2005国务院修改条例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文件中并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为高收入的表述。
据徐战成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几乎每年都会下发标题为“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之类的文件,这个群体只是重点关注对象。近年来,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来说,每年都会自主申报,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而且,这里的“所得”,并不单指工资、薪金。而自主申报只是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而已,在世界各国也是通行做法,这么规定只是为了堵塞征管漏洞的需要,并没有任何加税的意思。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也表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不是不加区分认定高收入的基准。
徐战成还强调,根据现行《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国务院无权作出所谓的“加税”决定。
专家:税率太高不利于吸引人才
对于网民们的激烈反应,杨志勇认为,的确“12万年薪”在一二线城市不算高收入。以北京为例,一万元月薪,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基本上所剩不多,所以才会引发网民们的巨大反应。
清晖智库创始人、经济学者宋清辉向南都记者表示,目前我国中高收入阶层税负太高,与发达国家相比都缺乏竞争力,导致国际上的优秀企业和人才不选择在中国发展。宋清辉表示,国家在“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时,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收入划分标准,避免造成“误伤”。
杨志勇也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边际税率适用标准太低,税率太高,不利于中国吸引高端人才。杨志勇建议,资本所得资本利得税收政策,应和促进民间投资政策衔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