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丹丹
光大“乌龙指”事件、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场外配资、跨市场操纵,资本市场层出不穷的业务创新和新型违法给证券行政执法带来挑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也在不断摸索中积极应对。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要从证券法修改、期货法立法层面尽快消解证券处罚上的立法空白、立法倒挂、立法断层,同时关注并应对市场发展创新的新问题,如HOMS系统、场外配资、高频交易中的高频申撤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叶林指出,查审分离从制度结构上解决了稽查部门有可能出现的“一手托两家”的问题,其亮点在于稽查与处罚部门建立起了一个内部制约的机制。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委员张子学介绍,从国内看,证监会查审分离制度引领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方向;从国际横向比较看,我国证券执法无论“力”还是“量”上均不逊于国际同行,一些方面的执法成效甚至超过了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
尽管如此,在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加强的背景下,伴随市场创新、新型案例不断出现,行政处罚委正面临诸多挑战。
虚拟复杂且公众直接参与度极高的新兴市场、种类繁多且手段不断翻新的违法行为、高智商且面临巨大利益诱惑的违法群体,这是张子学眼中证券行政执法面临的特殊环境。
叶林认为,今年以后行政执法的工作任务将更重。一方面,行政许可部分逐步减少、方式逐步改变,发行审核、重组、牌照发放等事先管理的部分在削弱,打击违法的事中事后监管部分会加强。另一方面,新型案例不断出现,对处罚效率要求更高,在证券立法和民事基本法中需要对证券领域的行政执法予以体现,未来处罚委的工作量和难度会增加。
确实,由于市场主体的商业原动力,创新正以不可挡的趋势袭来。叶林指出,在行政执法的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创新技术还是交易模型问题,处理起来都比较困难,因为在基本法中无法找到相对应的条款,在中国市场中存在试错的可能性和本土化的需求,他建议,对市场创新力量应该“礼让”。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汤欣指出,市场是创新、动态、发展的,而证券法作为静态立法具有天然局限性。在合法与违法的模糊边界处,需要行政处罚委这种专业机构去界定。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委没有与所在机构整体独立,还不能做出完全独立的裁决,正因为如此,中国证券市场讨论到行政处罚,要更强调在证监会和处罚委员会之外的制衡审查机制,尤其是来自法院的司法审查。
对于近年来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张子学强调,要分情况看待,市场新型违法手段和行为,有的主观有恶意,有的没恶意,有的行为必须通过完善法律解决,有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通过正确、合理解释适用现行法条,基于具体案件事实,逐一甄别,通过个案突破解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案例积累、案例指导与案例警示。
基于对上述情况的考虑,张子学介绍,下一步行政执法要努力解决四大问题:其一,从《证券法》修改、《期货法》立法层面尽快消解行政处罚上的立法空白、立法倒挂、立法断层;其二,作为证券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现行《行政处罚法》是1996年通过实施的,从未修改,司法解释也较少,执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亟待明确的具体难题,如立案仅是证监会的内部程序还是行政处罚必经的外部程序、如何确定起算追究时效的“发现”时点、如何认定与追究共同行政违法、如何区分单位违法与个人违法、能否考虑引入行政处罚第三人制度等等,建议尽快启动《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其三,关注、应对市场发展创新中的新问题,如HOMS系统、场外配资、高频交易中的高频申撤等;其四,理性看待、积极应对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必须随时准备接受司法审查,证券监管机构要拥抱司法审查,同时,也应看到,国际上无论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在证券监管上司法权对行政权是保持尊重的,尤其在事实认定与专业技术问题上,司法审查较多地依赖监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