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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8 证券简称:章源钨业 编号:2015-023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 5月12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5月11日下午 15:00 至2015年5月12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三路赣州澳克泰工具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泽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9,065,57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5.5416%,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0,987,870股,占公司总股数的60.808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8,077,70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14.7328%;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7,805股,占公司总股数的0.0168%;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和《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9,064,9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2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24%;反对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王平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作2014年度述职报告。对201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详见 2015 年 4 月 21 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金诗晟、李辰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5月12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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