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令原来“向外走”的企业现在转为“向内走”
“注册制最大的好处是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但注册制不仅意味着发行方式的变革,更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要求把中间服务各个环节的责任都具体化、责任化。”原《证券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27日在“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2015)”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注册制就是要调动所有的资源,把资源推到社会承认的方向上去,这就需要监管机构的责任和功能的转变,既是对投资者负责,也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具有积极作用。
中信证券(行情600030,咨询)董事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方浩称,虽然证券市场发展了20多年,但真正代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互联网公司、生物科技等一大批新兴产业的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因而,未来大家也非常期待在注册制以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盈利模式,甚至是不同的注册地的企业,上市的困境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注册制以后,过往监管机构的审核责任一定程度上移交到中介机构身上,这就要求中介结构、发行人要对文件的真实和完整承担直接责任。”方浩表示,同时,也要求投资人对企业估值的判断要有非常清晰的引导,这就需要投资人有较高的风险判断和价值判断能力。
在湘财证券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李康看来,首先,注册制的核心是要做到信息的充分披露;其次,注册制下风险由投资者绝对控制,这就需要成熟的投资者;第三,要让违法违规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成果。
注册制推出渐行渐近,那么,现在排队进行注册制式准备的企业数量如何?对此,方浩称,从业界来看,有一个非鲜明的感觉,就是注册制包括新三板的制度改革,为整个中国的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的活跃度打开了新的局面。
“除了目前已经在证监会排队等待审核的拟IPO企业以外,现在大量的企业都在盯着注册制和新三板未来的上市前景。”方浩称。
他进一步表示,一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行业的企业,原来都是吸引美元基金的投资。由于A股市场的火爆,加之对于注册制改革的预测,大家都纷纷考虑要不要调整上市路径。
“也就是原来所谓的‘向外走’,现在要‘向内走’。”方浩表示。
当前《证券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哪些还需要改进?对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将证监会的一些成熟的规范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上升到法律高度,为以后的执法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在技术理论上,参照美国《证券法》的市场欺诈理论,将其运用到中国《证券法》中。
第三,充分发挥证监会的监管作用,当发生诉讼时,证监会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协助公安机关的工作,才能更好地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