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育军首提监管“六底线”
互联网证券时代正在来临。来自监管层的制度设计正在为互联网券商打开空间:互联网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券商,参与场外证券业务,以及参与到交易系统等基础建设中。而这仅是开始,从东方财富(行情300059,咨询)等互联网企业的超强业绩增长来看,互联网证券业的未来无疑充满想象力。
张育军对互联网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出了六条监管底线:一是不得从事资金池业务;二是不得变相做出保本保收益承诺;三是不得操纵市场,变相不正当竞争;四是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六是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互联网+”证券的顶层设计正日渐明晰。
4月15日,中关村(行情000931,咨询)管委会联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举办了“互联网+资本市场”培训研讨会(下称研讨会),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中政协会长陈共炎、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证报价系统,及多家券商、基金、私募和互联网企业代表参与了此次会议。
张育军在研讨会上表示,证券业准入有望进一步向互联网企业敞开,并表示支持符合条件互联网公司发起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开展场外证券业务。
而在行业大门放开的同时,张育军亦针对互联网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出监管“六条底线”,对互联网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行为边界进行明确。
分析人士认为,无论是证券行准入门槛的放宽,还是相关监管规则的明确,都预示着互联网行业同证券业的融合正在加速。
挺进证券业两路径
从监管层表态来看,互联网企业挺进证券业的节奏或将加快。
张育军在研讨会上表示,证券业将降低准入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行业进入发起设立证券期货金融机构;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并购重组来完善治理结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展开场外证券业务;鼓励互联网公司进行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参与证券业的两类渠道正逐渐明晰,其一是作为主体发起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牌照类业务;其二是以互联网公司为主体参与场外证券业务。
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短时间内向大型互联网企业放开全牌照的证券公司设立或控股的可能性仍有限。
“大型互联网公司的渠道优势太明显,不亚于银行,如果直接放开,对行业冲击太明显,监管层也要考虑行业运行的稳定性。”北京一家大型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分析,“比较大的可能是,先放开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然后一步步再放开其他业务,经纪业务应该是最后才动的。”
除直接发起设立券商外,互联网公司进军证券业的另一条途径是参与场外证券业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在讨论会召开同时,中证协还下发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规定“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可以成为参与该项业务的备案机构。办法规定,场外证券业务包括并不限于私募股权众筹、场外证券财务顾问等14项业务。
互联网证券“六条底线”
互联网与金融服务业的日渐融合的新趋势下,监管层也对互联网企业进军证券业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研讨会上,张育军对互联网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出了六条监管底线,这或将为互联网企业进军证券业构筑行为边界。
六条底线是,一是不得从事资金池业务;二是不得变相做出保本保收益承诺;三是不得操纵市场,变相不正当竞争;四是不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五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六是不得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互联网公司具有渠道优势,其对资金的募集能力往往超出传统金融渠道,因为较易在资金池、变相吸储等环节“失足”。
“防止保本承诺、资金池和吸收公众存款,其实主要针对是P2P和众筹,这两个业务是涉及到资金筹集的。”北京一家非银金融研究员表示。“这方面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托管办法、资金结算办法等,防止第三方平台占用客户资金。”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公司在数据处理等技术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亦有其利用交易数据等载体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一些互联网公司有超过资本市场已知信息的更多数据,这种影响在对内幕交易的定义也可能发生变化,”前述研究员指出,“比如一些通讯软件,如果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慎通过这些平台交流,软件后台的人也可能通过这种方式接触到内幕信息。这方面也需要制定细则来约束。”
此外,张育军还建议互联网企业展开资本市场业务应注重互惠互利,着眼长远。不能急功近利。尤其要有熟悉合规风控的人才;同时应该公平竞争,不要恶性竞争,试图搞垄断;还应加强客户用户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升运营透明度,让投资人了解风险,不能只讲收益。
“互联网+资本市场的发展,必须严守监管系统指定的合法合规底线,尊重金融客观规律,才可能获得长远健康发展。”张育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