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晚间,风神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3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基于风神股份年报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河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对风神股份以及原风神股份董事长曹朝阳、现任董事长王锋等8位高管给与警告处罚,并处以60万元、10万元、6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款。
不过,对于这一处罚结果,风神股份回应称“公司决定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表达了公司方面对处罚的不服。而市场方面更是对这一处罚结果予以了“嘲弄”:尽管3月10日当天的上证指数下跌了16.34点,但在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的鼓舞下,风神股份的股价大涨了0.95元,涨幅高达5.9%。《行政处罚书》成了市场炒作的“重大利好”,市场狠狠地扇了河南监管局一巴掌。
当然,作为河南监管局来说有些无辜。因为河南监管局对风神股份所作出的处罚已经是“顶格处罚”了。根据现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监管局对风神股份予以警告并罚款60万元,这就是《证券法》规定的最高处罚了。但仍然遭到市场毫不留情的“掌扇”, 河南监管局这其实是在替《证券法》受过。
当然,监管者也不能指责市场对风神股份的炒作无理。虽然A股市场存在着一股“炒差”、“炒坏”之风,越是差股、坏股越容易受到市场的炒作,但市场对风神股份的炒作确实与“炒差”、“炒坏”无关。因为对于市场来说,河南监管局对风神股份所作出的“顶格处罚”确实构成了市场的“重大利好”。因为在此之前,风神股份于2014年12月13日及2015年1月16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风神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股票存在被上交所实施退市的风险。如今退市风险警报解除,公司两年造假所受到的处罚仅仅只是“警告+60万元罚款”的处罚,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能不为这种“挠痒痒”似的处罚而弹冠相庆么?市场因此炒高风神股份的股价以示庆祝实属正常。
这对于目前正在修改的《证券法》无疑是一种警示,或者说是为《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敲响了一次警钟。风神股份在连续两年造假的情况下,河南监管局依法对其予以“顶格处罚”,这应该是无可非议的了。但《证券法》规定的“顶格处罚”也只是“警告+60万元罚款”,这样的处罚对于一家上市公司来说,显然是没有任何力度的,最多只能算是九牛之一毛。《证券法》作为“豆腐法”的属性暴露无遗。这就要求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修改工作必须正视并解决这个问题。
新的《证券法》是否解决了这个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谜。因为从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两会”上就《证券法》修改所谈论的内容来看,《证券法》修改主要解决的五大问题包括“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而从河南监管局对风神股份的“顶格处罚”来看,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更是《证券法》修改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所谓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就只是一句空话了,并最终成为市场的一个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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