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5〕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于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以下简称“上证50ETF期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2月9日起,本所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简称为“50ETF”,证券代码为“510050”,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上证50ETF期权的基本条款如下:
(一)合约类型。合约类型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二)合约单位。每张期权合约对应10000份“50ETF”基金份额。
(三)到期月份。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共4个月份。首批挂牌的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为2015年3月、4月、6月和9月。
(四)行权价格。首批挂牌及按照新到期月份加挂的期权合约设定5个行权价格,包括依据行权价格间距选取的最接近“50ETF”前收盘价的基准行权价格(最接近“50ETF”前收盘价的行权价格存在两个时,取价格较高者为基准行权价格),以及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次选取的2个高于和2个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行权价格。
“50ETF”收盘价格发生变化,导致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少于2个时,按照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合约,使得行权价格高于(低于)基准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达到2个。
(五)行权价格间距。行权价格间距根据“50ETF”收盘价格分区间设置,“50ETF”收盘价与上证50ETF期权行权价格间距的对应关系为:3元或以下为0.05元,3元至5元(含)为0.1元,5元至10元(含)为0.25元,10元至20元(含)为0.5元,20元至50元(含)为1元,50元至100元(含)为2.5元,100元以上为5元。
(六)合约编码。合约编码用于识别和记录期权合约,唯一且不重复使用。上证50ETF期权合约编码由8位数字构成,从10000001起按顺序对挂牌合约进行编排。
(七)合约交易代码。合约交易代码包含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行权价格等要素。上证50ETF期权合约的交易代码共有17位,具体组成为:第1至第6位为合约标的证券代码;第7位为C或P,分别表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的后两位数字;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第12位期初设为“M”,并根据合约调整次数按照“A”至“Z”依序变更,如变更为“A”表示期权合约发生首次调整,变更为“B”表示期权合约发生第二次调整,依此类推;第13至17位表示行权价格,单位为0.001元。
(八)合约简称。合约简称与合约交易代码相对应,代表对期权合约要素的简要说明。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简称不超过20个字符,具体组成依次为“50ETF”(合约标的简称)、“购”或“沽”、“到期月份”、“行权价格”、标志位(期初无标志位,期权合约首次调整时显示为“A”,第二次调整时显示为“B”,依此类推)。
(九)其他条款。上证50ETF期权的其他条款见附件1。
三、持仓限额管理。上证50ETF期权上市初期,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持仓限额暂定如下:
(一)单个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二)单个期权经营机构经纪业务的总持仓限额为500万张。
(三)做市商持仓限额如下表所示:
做市资金规模(元) | 权利仓持仓限额(张) | 总持仓限额(张) | 单日买入开仓限额(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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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确定。
本所可以根据上证50ETF期权市场情况,调整各项持仓限额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四、上证50ETF期权上市初期,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五、期货公司为客户开立合约账户前,应当先为其开立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只能进行与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交易,不得买卖合约标的以外的其他证券。期货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此进行前端控制。
六、上证50ETF期权切换上线涉及的技术准备要求见附件2。
七、请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人认真做好上证50ETF期权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业务规则,有效控制风险,确保产品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证50ETF期权合约基本条款
2.上证50ETF期权切换上线技术准备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1
合约标的 | 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0ETF”) |
合约类型 | 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
合约单位 | 10000份 |
合约到期月份 | 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
行权价格 | 5个(1个平值合约、2个虚值合约、2个实值合约) |
行权价格间距 | 3元或以下为0.05元,3元至5元(含)为0.1元,5元至10元(含)为0.25元,10元至20元(含)为0.5元,20元至50元(含)为1元,50元至100元(含)为2.5元,100元以上为5元 |
行权方式 | 到期日行权(欧式)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到期日 | 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行权日 | 同合约到期日,行权指令提交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30 |
交收日 | 行权日次一交易日 |
交易时间 | 上午9:15-9:25,9:30-11:30(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下午13:00-15:00(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
委托类型 | 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以及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委托类型 |
买卖类型 | 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以及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买卖类型 |
最小报价单位 | 0.0001元 |
申报单位 | 1张或其整数倍 |
涨跌幅限制 | 认购期权最大涨幅=max合约标的前收盘价×0.5%,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max行权价格×0.5%,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
熔断机制 | 连续竞价期间,期权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5个最小报价单位时,期权合约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阶段 |
开仓保证金 最低标准 | 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Min[合约前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格),行权价格] ×合约单位 |
维持保证金 最低标准 | 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合约结算价+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购期权虚值,7%×合约标的收盘价)]×合约单位 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格),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