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IPO过程中中介机构核查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要求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3日进行了详细解答。他表示,私募基金通过四种方式参与证券投资,一是IPO前私募基金入股或者受让股权;二是IPO发行新股时,私募基金作为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申购;三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权类证券(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时,私募基金经发行人董事会确定为投资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时,私募基金作为网下认购对象参与发行。根据要求,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出具核查文件。已受理、尚未上会企业,须尽早提交核查文件,已过会未启动发行的企业,须按照会后事项补充提交核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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