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14〕37号),推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交叉持牌,促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创新发展,依据《证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以及开展有关私募业务通知如下:
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公司挂牌推荐、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做市业务应遵守有关业务规定,建立相应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合规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并利用全国股转系统补充资本,提升抗风险能力。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应当遵守私募业务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包括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和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
(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后方可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应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申请注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在申请注册为报价系统参与人后可在报价系统申请开展私募产品投资、创设、推荐、代理交易等业务中一项或多项业务。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自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上述业务,应当按照合格投资者标准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做好产品销售和风险提示等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严格按照相应的业务规定,规范开展上述业务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并建立健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信息隔离墙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应当:
(一)将私募基金管理与证券投资咨询、做市等业务从部门设置、人员职责等方面分开管理;
(二)防范私募基金投资计划、投资产品等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三)公平对待不同客户,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四)不得利用开展私募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做市等业务进行市场操纵或者内幕交易。
五、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应接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证券业务应接受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运营管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推荐、做市业务应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