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6日电(记者李延霞 苏雪燕)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银监会16日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以及风险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但目前我国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
从主要内容看,《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资金来源方面,《办法》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办法》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
作者:李延霞 苏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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