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中信泰富(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那笔轰动市场、为其带来巨亏的杠杆外汇合约投资仍未了结。
9月11日,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表示,已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对中信及其五名前执行董事提起诉讼,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对其展开研讯程序。
时任主席荣智健、董事总经理范鸿龄、副董事总经理张立宪和李松兴及执行董事周志贤均被列为被告,证监会指五名前执行董事涉及市场失当行为,即在2008年就中信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投资的巨额亏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财务资料。
证监会此次在高等法院提起的诉讼旨在寻求法庭颁发回复原状令或赔偿令,使在公布虚假或误导性财务资料之日起至披露真实财务资料之日期间,曾购入中信股份的4500名投资者得以回复至原状或得到赔偿。
而在审裁处的研讯程序则意在对中信及该五名董事施加制裁。不同于法庭,审裁处仅可命令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向特区政府缴付不超过其有关获利或避免的损失金额的“罚款”,或命令有关人士未经原讼法庭许可时,不得担任法团的董事、清盘人或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取得、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等。
“目前正在等待法庭程序。”证监会发言人对21世纪经济记者报道表示,对于是否继续对更多管理层进行调查以及是否会提起更多诉讼,现阶段不便评论。
虚假/误导性信息披露
中信的巨亏投资,要追溯回2008年,彼时,为对冲支持其澳大利亚附属公司的运作对其带来的风险,中信曾订立若干杠杆式外汇投资合约。
在正式确认亏损前,2008年9月12日,中信在港交所公告系统中刊出一份有关这些杠杆式外汇投资合约的通函,指出“就董事所知,本集团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的财务或交易状况概无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随后,这份通函在9月16日分发给股东。
但证监会发现,中信在2008年10月20日发出的一份盈利警告中披露,2008年7月1日至10月17日期间,中信因为终止杠杆式外汇合约、采取有关调控澳元风险的行动及根据杠杆式外汇合约接收包括澳元在内的外币而令其产生8.077亿港元的已变现亏损。截至2008年10月17日,仍在生效的杠杆式外汇合约按公允价值厘定的亏损为147亿港元。
“中信早在2008年9月7日已经察觉到这些合约带来的潜在风险。”证监会指出,中信于2008年9月12日刊发的通函含有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而中信及五名董事均已于该通函刊发前知悉由杠杆式外汇合约对财务状况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
证监会向审裁处提交的文件显示,2008年9月4日,中信财务部准备的“情景分析”文件中就已包括有关亏损金额的估算。3天后,5名被告前执行董事与财务部又做出进一步分析,总结了在不同情况下的损失金额,如截至2008年8月29日,中信澳元目标可赎回远期合约以市值计损失约31.19亿港元;若澳元兑美元即期汇率降至0.82或0.8,中信的损失将为66亿港元等。
证监会表示,此次在原讼法庭提起的诉讼,有关被告涉及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或298条,即禁止分发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认购或购买证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影响的重大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万港元及监禁10年,并可附加5年内禁入市场等处罚。
“中信及该五名董事须就刊发载有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通函负上法律责任。”证监会指出,另一方面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寻求原讼法庭颁发命令,使那些在2008年9月12日收市后至2008年10月20日前购入中信股份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即回复至他们进行交易前的状况或就他们的损失得到赔偿。
中信股份在发出盈利警告前暂停买卖,当时股价为每股14.52港元,次日恢复买卖后,当日收市价跌至每股6.52港元,跌幅达55%。在上述有关期间内,投资者购入股份总额超过约19亿港元,买入的股价在每股14.26港元至24.5港元之间,平均买入价为每股18.97港元。
证监会并无厘定有关赔偿金额,有关赔偿金额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每名投资者买入股票时的股价、是否继续持有有关股份或卖出时的股价等。有关赔偿金额将在确定法律责任后,由原讼法庭作出评估。原讼法庭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将为曾经在受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影响的市场上,买卖股份的股东提供赔偿(回复至原状)方面确立重要先例,对日后类似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投资巨亏第二案
证监会对于中信的调查始于2008年10月。2009年初时,调查已经涉及当时的17名董事,包括主席荣智健、其长子荣明杰、董事总经理范鸿龄,7名执行董事及7名非执行董事——李松兴、莫伟龙、李士林、刘基辅、罗铭韬、王安德、郭文亮、张伟立、德马雷、常振明、何厚浠、韩武敦、陆钟汉及何厚锵。
2009年4月初,处在风口浪尖的荣智健辞去主席一职,同时辞职的还有范鸿龄,此前,范已经暂停在港交所、证监会等机构的公职。时任财务董事的张立宪和财务总监的周志贤则在丑闻爆发时就已即刻辞职。
此次诉讼已是证监会第二次就中信杠杆外汇合约投资展开法律程序。2011年,证监会起诉中信前财务部助理董事(财务部副主管)崔永年涉嫌内幕交易罪,因其曾分别在2008年9月9日及9月12日,即中信发出盈利警告前卖出共8.1万股中信股份,避免损失约136万港元。
经过一次上诉后,今年初,崔永年最终承认两项内部交易控罪,被判监禁9个月及罚款61.2万港元,并被取消担任香港法团(包括上市法团)董事的资格,为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