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新江
实习记者 马春笛 北京报道
IPO各个环节的工作正在逐步进入常规化,但对于注册制改革的过渡模式仍不甚明朗。
日前,创业板新受理的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证监会最新披露的IPO审核名单上,证监会发审工作步入正轨的预期得到加强。
但从目前IPO流程来看,整个发审工作仍按旧流程在推进。
而围绕新股“爆炒”正暴露出越来越多的新问题,“三高”问题强力解决的背后所带来的新股定价失衡等弊病已难以忽视。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正在变得日益尖锐。
据北京一位知名经济学家透露,《证券法》修改已经在向学者征求意见,其中部分学者的提案,即是如何搭建IPO注册制改革路径和法律基础。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为此采访了五位接近监管层的学者,其中有的学者早在今年初曾受证监会主席肖钢邀请,参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讨论,有的则是刚刚离任的发审委委员。
部分受访学者透露,他们已向监管层建议,建立发审委替代机制,另有学者则希望证监会首先应在二级市场构建司法公正的大环境,还有人认为应率先针对发行和上市环节的独立性制定新的流程框架。
从核准制到注册制,新老制度如何契合尽管仍不明朗,但是学界对于改革路径的共识正在悄然形成。
博弈改革路径时间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北京一位投行人处获悉,有一家待审企业,在申报IPO两年后,因主要客户回款出现危机,导致业绩大幅下滑,将被中止审查。
由业绩主导的上市资质评定,转向信披真实性审查,是本轮IPO改革的主要方向,但目前根本变化仍未出现。
“目前只能执行旧的发审制度,尽管高层提出注册制改革方向,但从执行层面来看,还需要等待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尤其《证券法》的修订。”全国人大财经委前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前,一位前发审委委员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亦证实,目前的发审委工作流程仍按惯往的流程,并没有明显的变化。
据证监会最新披露,截至7月底受理且预披露的首发企业增至626家。对这些企业的消化,也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压力所在。加上未来新受理的IPO申报企业,下一步执行什么样的IPO流程和框架,对于改革来说都是一个难题。
上述发审委委员认为,如果新《证券法》不能在明年年中推出,将意味着老的发审制度将继续主导下一步的新股发行模式,目前运作的发审委制度也很难确定将是最后一届。
“虽然老话说长痛不如短痛,但对于市场存在的沉疴久疾,监管会采取的过渡性政策只是权宜之计,时间似乎才是最好的良药。”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直言。
目前市场对于证监会的改革进展有截然两派的观点。
一派观点认为,改革从来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改革一旦开始很可能会使监管层站到市场利益对立面,因此必然遭遇巨大阻力;另一派认为,在IPO改革过渡期,证监会应摆正位置,取消一些行政管制措施。这部分学者认为,频频出现的“窗口指导”实际上是开历史倒车。前者认为证监会希望破解“三高”怪圈情有可原,但后者则认为造成了更大的价格紊乱。
实际上这些问题,都给注册制改革的时间表,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新老制度契合的共识
目前仍然待审的600余家企业,可能都将面临类似的问题和争论。
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左小蕾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炒新”、“打新”是多年的死结。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再由它本身的价值决定,而是由交易价格决定。这是极其不合理的,严重打乱了市场秩序,对市场的健康良性没有半点好处。
“市场经济的现状下,简政放权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应对,应该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完善的处罚退市制度。”左小蕾认为。
实际上针对注册制实施后,如何避免不做实质性审核所带来的问题,多数受访学者均有一整套逻辑,且在大致方向上产生共识。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国刚认为,首先要建立负面清单,其次可以引进根据个股股价为标准的退市制度。
尹中立表示,改革真正的重点应该是在二级市场的制度化规范上,只有司法公正创造出好的大环境,才能逐步解决市场长久以来的问题,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刚刚卸任发审委委员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对此颇为认同,尤其对于退市制度,其坦言,国内应走出“情理法”的怪圈,而做多“法理情”,通过司法环境的改善,排除人情社会对于法律的干扰。
“让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存在利益的制约相互抗衡,理性上市、理性投资,才能使市场配置规律真正发挥作用,市场才能得到健康发展。”左小蕾认为。
“目前,监管层能做的只有无为而治。”尹中立说,证监会正在积极搭建注册制下的新的审核流程框架,无为而治的逻辑背后,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如何完成新旧制度的契合才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编辑 卜坚 郑世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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