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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框架初现:审批制改备案制

加入日期:2014-8-29 6:59:32

  在中止受理专项计划近半年后,熔铸中的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框架”,其形态或已初现雏形。

  近日,记者从消息人士处独家获悉,监管层已于日前向部分机构下发了资产证券化“新版”监管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资产管理机构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内部意见征询。

  与此前券商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不同,《征求意见稿》似乎并未将业务局限于证券公司,而是将包括基金子公司在内,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一并纳入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序列。

  同时,业内所期待的“备案制”也指日可待。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新版的资产证券化多项监管职责将由基金业协会承担,而此前券商需向监管层提交申请获批的“审批制”亦被调整为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与证券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及券商柜台市场均可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

  在业内人士看来,《征求意见稿》和去年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比,其市场化特质更为明显,且已突破较多限制。不过无法突破私募化发行等问题仍然是当下摆在资产证券化面前的障碍。

  业务延伸至全资管牌照

  在处于孕育中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基金子公司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被“加入”规范行列,无疑成为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新亮点。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这或意味着,基金子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被监管层正式认可,除此之外,包括期货公司、PE在内的机构未来设立资管子公司开展该业务亦将成为可能。“诺亚财富等私募机构,未来也有望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北京一位私募基金投资经理表示。

  事实上,此前部分基金子公司已在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上有所动作。去年下半年,金元惠理、信达澳银以及浙商等基金公司子公司曾操刀发行多只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而今年年中,万家基金子公司亦发行了规模20亿左右的江苏小贷集合资产支持证券(ABS)。

  不过,当前基金子公司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载体仍为“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以交易所实现资管份额转让的形式来确保该类ABS的流动性。虽然该类业务在操作中已属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其始终未得到监管层的“正名”。

  在《征求意见稿》将基金子公司纳入业务监管范畴后,其该类业务无疑将获得“转正”。而在新规定正式落地后,基金子公司或亦试图在该类业务上持续发力。

  “业务放开后,若解决监管沟通问题,我们希望把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方向。”上海一家基金子公司负责人曾表示,“像汽车、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都比较优质,而中国的该类信贷资产存量也比较可观。”

  而记者获悉,除基金子公司外,还有不少其他资管机构都希望在新规落地后,寻求开展此类业务的可能。

  协会“备案制”欲出

  众望所归的资产证券化的“备案制”也即将来临。

  据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显示,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多项此前需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事项,均表示要移交至基金业协会进行监管,同时对于该业务的受理亦将执行“备案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自专项计划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资产管理机构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征求意见稿》指出,“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备案的,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中,基金业协会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比较多。”一位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从这种安排能够看出,监管层目前是想把场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统一到私募业务管理中来。”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ABS投资者亦需满足此前证监会下发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征求意见稿》规定。

  而除基金业协会外,在ABS的挂牌、转让环节,交易场所也将承担部分职责,与此同时,新三板或亦将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场所之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转让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挂牌、转让进行自律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实施分类管理”。

  而市场此前所关注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负面清单管理,或亦将由基金业协会进行制定。

  “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尽职调查、风险控制规则,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并可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赋予了基金业协会一定的监管处罚权。“管理人违反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责令其改正,”《征求意见稿》规定“并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暂停受理其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备案申请;情节严重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方面是将证券化统一到私募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把原本属于监管层的部分职权拟交给协会等自律机构,这样更能体现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市场化原则。”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表示。

  而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新规无法突破私募化发行,仍然是限制资产证券化规模扩容的关键问题。

  “如果无法突破200人的限制以及私募性质的投资门槛,资产支持证券的买方资金规模也就做不上去,更不要说成交量和流动性溢价了。”北京一位中小券商资管部负责人表示,“私募化或许只是一个开端,未来还需要一个公募版的资产证券化业务。”(21世纪经济报道 松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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