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式和解新途径的一种探索,万福生科赔偿案和海联讯赔偿案的模式能否推广到其他案件,在于公平和正义是不是得到有力而有效的维护。
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以经济补偿求和解,或不妨理解为一种准和解方案。建立在公平和正义基础上的和解并不是对法律的亵渎,而是对投资者利益更好的保护。尤其是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还存在诉讼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繁琐、投资者分散、诉讼结果不确定等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最终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比例有限的现实情况下,作为万福生科保荐人的平安证券和海联讯主要股东分别设立专项补偿基金,不失为一条更为便捷快速的投资者求偿途径。但如果离开了对投资者利益的更好维护,将现行赔偿当成对受害投资者的慈善,将便捷快速当成降低赔付补偿标准的筹码,将具有人为“适格”限制的部分经济赔偿作为换取不退市不承担失信毁诺责任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资本,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谋求证券和解的根本宗旨。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严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同“平安证券号”相比,此次“海联讯号”投资者利益补偿专用基金推出的时机恰好选在立案调查了一年多的海联讯虚假陈述案行政处罚结果还没有出台之前,在很多熟知证券市场黑幕的市场人士看来,其中或不无蹊跷。如果说,对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发行上市项目上业务收入史无前例从重从严的“没一罚二”,即使不足以平抑人们对万福生科以30万罚款和不退市敷衍了事的形式主义“适格”处罚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消除市场对平安证券是否“花钱买平安”,即以3个亿“先付后追”的补偿基金换取同证监会暗中达成监管和解的猜疑。
不过,同因洪良国际造假上市而被撤销保荐人牌照罚款4200万港元并追求刑事责任的兆丰资本相比,仅被暂停保荐业务3个月的平安证券又何尝不可以堪称逃过一劫?毕竟,同此次的罚款金额7575万元相比,平安证券在保荐和承销业务上的整体收入更可观和丰厚得多。只要3个月后还可以有更丰厚更可观的保荐和承销收入源源不断地滚滚而来,那么,暂停3个月的保荐业务又算得了什么。无巧不巧的是,海联讯IPO的保荐人也是平安证券。而海联讯上市后连续三年的造假数据一旦被还原,不免涉及其IPO所披露的上市前财务信息是否存在造假的问题。尽管证监会并没有承认万福生科一案的处罚模式存在某种和解,但也不能否认平安证券推出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用基金的目的中不无撇清其参与造假责任的故意。那么,由其所保荐上市的海联讯改由大股东出面设立一个一模一样基金的目的又是什么?也是为了撇清大股东欺诈发行的罪名吗?
退一步说,证监会不是还在对立案中的海联讯进行调查吗?如果赶在证监会处罚决定揭晓之前拿出先行赔偿方案的海联讯也可以因此而有比平安证券更多的机会或更多的理由规避按欺诈发行论处和全额赔偿其欺诈发行所得的风险,那么,这种远离了公平和正义的不是“行政和解”的“行政和解”或不属于“监管和解”的“监管和解”,与平安证券的“花钱买平安”何异?这对于投资者和证券市场而言,又有什么平安与和谐可言?
按照证监会的说法,“行政和解”是一个相当复杂的制度安排,目前我们还没有条件这么做,但是需要探索各种制度,在损害发生后维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民事赔偿机制建立和落实。但是,无论如何,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设立的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没有代理过为投资者维权的公益诉讼,却受万福生科和海联讯虚假陈述事件责任主体之托挺身而出管理他们所设立的专用基金,并动用交易所信息系统和结算平台帮助他们以人为的“适格”资格认定和短促不过的时间限制等苛刻条件迫使受害者在别无别的更有实际意义的可行性选择的条件下被迫选择与损害者的和解,这不能不让人怀疑他们所保护的不是投资者利益,而是虚假陈述欺诈披露责任主体的利益。
同投资者利益求偿方面的“便捷快速”要求相比,程序的合法性对于公平和正义的维护显然更为重要。作为中国式和解新途径的一种探索,万福生科赔偿案和海联讯赔偿案的模式能否推广到其他案件,并不在于在司法解决途径之外,能不能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为快速便捷的可选渠道,而在于公平和正义是不是得到有力而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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