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冀欣 北京报道
由于融资方还款违约,新华信托再次无奈将“索债”的行动移步公堂。
据了解,新华信托“吴泰集团”项目,融资方从2012年开始多次未按时还款造成违约,为追索债权,新华信托早已启动诉讼流程要求吴泰方面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高额罚息。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与诸多同类信托债务纠纷案类似,尽管还款违约的基本事实毋庸置疑,但新华信托诉吴泰集团案亦因“管辖权异议”问题诉讼流程一再被延长。诉讼过程中需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及其带来的高昂时间成本,也成为目前信托通过司法途径化解风险过程中顾虑最多的重要问题。
吴泰集团陷资金危机违约
事实上,在违约事件发生之前,很少有人料到,浙江地区很有威望的老牌机械制造企业吴泰集团也会陷入如此风险。
吴泰集团,前身为瑞安航海电器厂,创办于1983年,1995年组建温州吴泰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升格为吴泰集团,系浙江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点骨干(五个一批)企业之一。
曾经的吴泰在上海、瑞安独资建成了2个生产基地,下属数十家控股合资企业,主要产业覆盖钢结构建筑业、工业房地产业、机械制造业等。
新华信托出具的管理报告表示,截至2012年5月31日,吴泰集团总资产99363万元,总负债26965万元,资产负债率仅27.14%。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相关材料显示,2011年5月6日,新华信托与吴泰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1168121号),成立“新华信托·吴泰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规模2.5亿元。期限1.5年,按照原先的计划,该信托计划应于2012年11月24日终止。
相关增信措施主要有,第一,肇庆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以持有的相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由聚融海门商务城有限公司对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连带保证;第三,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吴敏提供个人不可撤销连带保证。
2011年5月25日,新华信托将信托贷款资金2.5亿元划付至吴泰公司账户,并于2012年1月16日新华公司就还款问题与吴泰方面签订了《还款协议》。
但是从当年第二季度起,吴泰集团的资金链开始暴露风险,与新华信托的融资合作也陆续出现还款违约,即使新华信托屡次发出一张一张的催收函仍无改善,5月10日到期利息525万元和相关费用245万元,11月10日到期本金17500万元及利息700万元,吴泰集团均未偿还。
无奈之下,新华信托开始启动司法流程偿债,并在该信托计划2012年第二季度的季度资金管理报告中特别载明“重大事项说明”,透露吴泰集团可能面临还款风险,告示委托人吴泰集团已经涉诉的事实。
而为确保信托资金安全,新华信托将剩余信托贷款资金9268万元划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并办理了对抵押事项追加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三方监管账户涉诉冻结资金1243.92万元,于2012年4月12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扣划。
“管辖权异议”加大时间成本
将还款违约的吴泰集团送上被告席后,新华信托的诉求是要求吴泰集团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8725万元;支付逾期本金及利息的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合计金额1770.981061万元人民币(截至2013年3月31日)。而新华信托可就抵押物(肇庆市高新区独河东面的47455.4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肇庆市高新区广贺高速公路南面、大旺大道西面的209398.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然而,原本违约事实十分清楚的诉讼案件也并未很快完成全部司法流程。
吴泰公司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双方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而新华公司辩称,其与吴泰方面所签订的合同中均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新华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双方已对管辖法院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不能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尽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及吴泰方面上诉后的二审判决均支持了该案件应于重庆审理,但在双方“管辖权异议”的争辩中,诉讼的流程已被大大延长,加大了信托公司诉讼的时间成本。
北京某信托公司合规人士表示,去年以来,信托融资方还款违约最终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案例逐渐增多,“欠债还钱”的基本事实认定一般不会出现意外,但进入诉讼环节后,时间成本便成为了最大的问题,包括“管辖权异议”等在内的诸多对方上诉请求,都会进一步延长信托资产处置的时间周期,这也是信托多年来还款风险屡见不鲜但始终极力避免“诉讼”的最重要原因。
而在一审过程当中,一审被告肇庆亘泰商务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港公司)、肇庆亘泰金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旺公司)、吴敏、聚融(海门)商务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编辑 韩瑞芸)
作者: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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