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王璐) 泰胜风能(300129)4月17日披露了关于澳大利亚对中国风电塔发起反倾销调查终裁结果的公告,公司被裁定征收15.0%的反倾销税,其他中国出口商被征收15.6%的反倾销税。
2013年8 月28 日,应澳大利亚A.C.N.009483694 与Keppe1 Prince Engineering Pty Ltd 公司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No.2013/68 号公告,对进口自中国与韩国的风电塔(Wind Tower)发起反倾销调查。泰胜风能于2013 年8 月30 日披露了《关于澳大利亚对中国风电塔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提示性公告。其后,根据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的初裁结果公告,公司于2013 年12 月10 日披露了《关于澳大利亚对中国风电塔发起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的公告》。
2014 年4 月16 日,公司收到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本次反倾销事项的终裁结果公告,中国地区,泰胜风能反倾销税15.0%,所有其他中国出口商15.6%。
泰胜风能称,在本案倾销调查期(2012 年1 月1 日至2013 年6 月30 日)内,2012 年度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风电塔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483.56万元,约占公司当年年度营业收入的0.72%(已经审计);2013 年上半年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风电塔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3825.49万元,约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10.40%(已经审计)。2013 年7 月1 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风电塔产品销售收入为人民币4318.68万元,所涉项目均已在初裁结果发布之前执行完毕,本次裁决结果对初裁结果发布前已执行完毕的项目不存在任何影响。目前公司没有正在执行的向澳大利亚出口的订单。
公司表示,澳大利亚本次反倾销终裁结果对泰胜风能已经出口澳大利亚的订单没有影响,对公司2013 年度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对公司2014 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尚无法预测,对公司未来获取澳大利亚市场订单可能存在不利影响。但公司目前尚处于对外业务的拓展起步阶段,出口订单相对分散,近两年向澳大利亚出口的订单仅一项,对澳大利亚市场不存在重大依赖。与此同时,公司通过积极应诉,获得了相较于中国、韩国主要竞争者更低的反倾销税率,在市场同等条件下,更具有竞争优势。
另外,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整体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的开拓力度,减少本次澳大利亚反倾销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影响。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大力开拓澳大利亚相关市场的必要性,或者再次获取重大订单,公司会择机提出复审。
作者:王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