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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公司可从事股票期权的经纪、自营、做市业务

加入日期:2014-12-5 16:56:13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介绍,《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等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的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其他场所经证监会批准开展试点交易的,参照《办法》执行。证券公司可从事股票期权的经纪、自营、做市业务。办法规定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性建立股票期权的风控措施,严防市场操纵,注重发挥市场组织者的自律管理作用。

  邓舸介绍,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的券商、期货公司须符合业务制度、从业人员、营业场所、技术系统、业务经验等条件;自营业务方面,要求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试点的,须具备自营业务资格;做市业务方面,券商须依法经证监会批准;资管业务方面,除特殊基金品种外,公募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合同中应对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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